中东铁路事件,中东铁路事件的基本概况

九一八事变后中东铁路还是俄国的吗

918事件之后,苏联担心因为中东铁路引发苏日摩擦和冲突,于1935年与伪满洲国(日本)签定条约,将中东铁路以低价卖给日本。

1929年中东路事件是什么

1929年7月,国民政府和东北地方政府为收回中东铁路主权,派军队以武力接管中东路,对苏联宣战,同苏军之间发生了一场震动中国乃至世界的武装冲
突,史称“中东路事件”。这场冲突持续近5个月之久,双方动用的一线兵力超过20万,使用了重炮、坦克、飞机和军舰等重型装备,其规模和持续时间远远超过
1969年的“珍宝岛事件”,成为中苏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武装冲突。

中东铁路事件的事件经过

1928年6月3日,与北伐军作战失败的奉系军阀首领张作霖乘坐火车由北京返回沈阳。4日晨5时27分,行至皇姑屯时,张作霖所乘专车被炸,张作霖受重伤后于当天死去。6月19日,其子张学良就任奉天督办,主政东北。12月29日,张学良将军宣布东北易帜,服从国民政府,12月30日,南京国民政府任命张学良为东北边防军司令长官。至此,南京国民政府在形式上完成了中国的统一。
张学良主政东北后,有感于俄日两大帝国主义对中国东北进行疯狂渗透,导致北患无休无止,决心加速收回中东铁路路权,维护国家主权。而南京的国民党中央政府为了达到推行反苏反共政策,切断苏联与中国共产党的联系,同时消耗东北地方势力的目的,利用以张学良为首的东北政府决心夺回失去的主权的这种心理,片面夸大苏联的对华野心和其势力在东北的渗透,激化张学良与苏联方面的矛盾。而此前在东北当局收回中东路权的单方面行动中苏方表现出的忍让使张学良和东北政府内部一部分人误认为苏联软弱空虚、外强中干,因此坚定了使用强硬手段收回全部路权的决心。 1929年8月17日,中国国民政府对苏联宣战。武装冲突的规模进一步升级,中东铁路事件已经由武装冲突发展为一场不折不扣的战争。
苏军以中东铁路西端的满洲里——扎贲诺尔方向为陆上进攻的主要方向,东北军方面在满洲里——扎贲诺尔方向防御的是梁忠甲的第十五混成旅和韩光第的第十七混成旅。
1929年8月17日,中国对苏宣战当天,苏军步、骑兵一个团进犯满洲里,与满洲里中国守军梁忠甲旅激战4小时。8月18日晚10点30分,苏军又开始向扎贲诺尔东北军第四十三团二、三营阵地攻击。8月20日早6时,苏军用铁甲列车运兵200余名,向梁忠甲部骑兵十团进攻,战斗1小时左右苏军退去。9月4日,苏军以异常猛烈的火力向驻扎兰诺尔的中国军队阵地右翼轰击。9月9日下午4时,苏军约一个团,在大炮掩护下,由十八里小站方面向满洲里车站中国军队发起猛攻,直到晚8时30分,苏军才撤退。
1929年9月中旬以后,中苏谈判完全破裂,苏联决定对东北军发起致命性的打击。10月4日,东北边防军司令长官公署拟定《国民义勇军组织条例》,鼓励组织义勇军支援对苏战争。冲突进一步升级。
1929年10月2日,苏军步兵千余人向满洲里守军三十八团三营阵地进攻,双方战斗激烈。随后又不断以飞机大炮掩护向满洲里车站各阵地进攻,双方战斗到3日晨。 10月10日,贝加尔方面苏军3万人向中国东北边界进发,而此时负责防守梁忠甲旅已与苏军战斗数十日之久,后援不继,告急求援。
1929年11月16日,苏军以四万余人兵力,大炮三、四百门,坦克车四十余辆,飞机三十余架开始了对满洲里和扎贲诺尔的大规模地进攻。夜11时,苏军首先以坦克引导步兵开始了对扎贲诺尔的进攻。17日早7时,苏军飞机又开始轰炸满洲里,中国驻军司令部、电车房、三十八团楼房、宪兵所均被炸毁,无线电台也被震坏。
1929年17日10时扎贲诺尔车站被苏军占领,18日下午1时,扎贲诺尔煤矿也被苏军占领,中国守军韩光第旅长、张林雨团长阵亡,全旅官兵伤亡过半,千余被俘。
攻占扎贲诺尔后,苏军集中兵力猛攻满洲里,一时间硝烟弥漫、炮弹横飞,当时炸毁民宅多处,日本领事馆隔壁的日本旅馆也被炸毁。双方激战两昼夜,梁忠甲旅长亲自率领全旅官兵全力抵抗,苏军进展缓慢。此时扎贲诺尔方面已经完全失守,中国守军失去外援,饮食困难,加上疲劳过度,战事对中国军队十分不利。战至19日,中国守军司令部所在地南山头已经几乎无兵守卫。虽然苏军飞机频繁轰炸使中国军队伤亡惨重,但中国官兵毫不退让,顽强抵抗着苏军的进攻。在中国守军司令部门前双方进行了激烈的白刃交锋,喊杀之声,闻于数里。由于寡不敌众,加之外无援军中国军队渐渐不支。20日凌晨3时,弹尽粮绝、无力再战的中国军队向扎贲诺尔方向突围,试图绕道达贲湖退守,以待援军,但遭到苏军迎头堵击,只得退回火车站,随后苏军炮火猛烈轰击市区。守军决心背城一战,死守国土。
但此时满洲里各界代表协商后认为守军败局已定,继续抵抗下去已经意义不大,为了保护全市人民及外国侨民生命财产应及早停止战斗。于是要求梁忠甲旅长停止抵抗,与苏军交涉停战。在苏军答应了守军提出的严守纪律,善待中国平民和放下武器的中国军人的条件后,中国军队向苏军总指挥沃斯特洛索斯基缴械投降,11月20日早10时苏军进入市区。中国军队在3天的战斗中伤亡副旅长以下官兵一千五百余人,伤一千余人,被俘七千余人,其中包括旅长以下250余名军官。梁忠甲旅长、旅参谋长及各团长均于二十四日押往苏联境内。苏军死亡143人,失踪4人,受伤665人。
满洲里陷落后西线东北军全线崩溃。11月23日苏军占领嵯岗车站。同日苏军飞机12架轰炸海拉尔,呼伦公安局等自海拉尔向博克图站撤退。24日苏军攻占海拉尔。11月26日黑龙江省政府和东北边防军司令官公署决定,从本日起在齐齐哈尔宣布戒严,并委任窦联芳为临时戒严司令,所有驻省军警均归该司令指挥。

中东铁路事件,中东铁路事件的基本概况

历史上日本侵华事件

关于甲午战争。日本侵华重大历史事件中有三件特别重大,与此相对应,日本侵华史研究中有三个大热点:甲午战争是第一件,甲午战争史研究是第一个。

甲午战争是远远超过侵台之役的一场大规模的日本侵华战争,有的历史学者把它与1937年开始的日本全面侵华战争(中国抗日战争)列为同一级别,称之为第一次中日战争,而将后者称为第二次中日战争。甲午战争的研究是比较有基础的,近20年来又取得明显进展,出版了一大批论文和专著。论文从揭示日本在战前的侵华活动、战争准备,剖析战争的起因,到研究《马关条约》及其重要条款等等,涉及这一战争过程中许许多多的问题,如陆方、宋德玲的《甲午战前日本侵华活动与李鸿章》(《东北师大学报》1989年第3期)、傅玉能的《论甲午战争前日本对华政策的演变》(《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1期)、戚其章的《甲午战争前日谍在华活动述论》(《晋阳学刊》1987年第4期)、郑瑞侠的《甲午战争前日本的舆论及情报准备》(《辽宁大学学报》1993年第6期)、金基凤的《关于中日甲午战争的起因问题》(《世界历史》1981年第6期)、郭惠青的《试论中日战争爆发的原因》(《云南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4期)、刘亚夫、赫崇旺的《甲午中日战争原因浅析》(《学习与探索》1985年第5期)、南昌龙的《日本在发动甲午战争中的阴谋活动》(《东北师大学报》1985年第3 期)、丁名楠的《略论日本发动甲午战争的背景、过程及其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5年第2期)、李文海、康沛竹的《甲午战争与日本间谍》(《清史研究》1994年第4期)、张浩的《甲午战争中的日本间谍》(《军事历史》1995年第3期)、韩行芳的《甲午旅顺大屠杀有关问题浅探》(《辽宁师大学报》1990年第5期)、孙克复的《旅顺大屠杀惨案新证》(《清史研究》1994年第4期)、关捷的《日军旅顺大屠杀新论》(《呼兰师专学报》1996年第2期)、崔王的《中日<马关条约>形成问题研究》(《近代史研究》1987年第4期)、潘家德的《试论中日<马关条约>赔款的影响》(《四川师院学报》1992年第5期)、张英莉的《甲午战后赔款与日本的“战后经营’,》(《陕西师大学报》1987年第1 期)、戚其章的《甲午战争赔款问题考实》(《历史研究》1998年第3期)、赵福超、白陀碧的《福泽谕吉与甲午战争》(《贵州文史丛刊》1996年第6 期)、王文英的《试论中日甲午战争对日本政治和国民意识的影响》(《苏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4期),等等。1984年在威海举行的甲午战争90周年学术讨论会和1994年在同一地点举行的甲午战争10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上都提出大量论文,会后分别结集为《甲午战争90周年纪念论文集》(戚其章主编,齐鲁书社1986年出版)和《甲午战争与近代中国和世界》(戚其章、王如绘主编,人民出版社1995年12月出版),里面都有若干文章较多地论述日本的侵略。有的专门研究甲午战争史的学者出版过个人论集,主要有孙克复的《甲午中日战争史论集》(辽宁大学科研处1984年出版)、戚其章的《中日甲午战争史论丛》(山东教育出版社1983年出版)及其姊妹篇《甲午战争与近代社会》(山东教育出版社1990年出版)。重要的甲午战争史专著有孙克复、关捷著《甲午中日海战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出版)、《甲午战争陆战史》(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二人主编的《甲午中日战争人物传》(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4年出版)、孙克复著《甲午中日战争外交史》(辽宁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这4本书可以说构成一套辽宁学者编著的甲午战争全史。继此之后,山东的戚其章出版了《甲午战争史》(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及《甲午战争国际关系史》(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两者构成另一部甲午战争全史,这部书是作者多年研究甲午战争成果的结晶,也代表了当前我国研究甲午战争史的整体水平。

甲午战争是中日之间的一场战争,但谈这场战争决不能仅谈中日,还必须谈到朝鲜,朝鲜是甲午战争一个重要因素:战争是因朝鲜而起的,在朝鲜爆发的,然后又有一些激烈的战斗是在朝鲜土地上进行的,结束战争的条约第一款就是关于朝鲜,如此等等,可以说朝鲜是甲午战争的一个组成部分。近年来有一些论文阐述这方面的问题,如南昌龙的《甲午战争与朝鲜问题》(《社会科学战线》1989年第4期)、张恒礼的《评甲午战争前清政府的对朝政策》(《安徽史学》1993年第2 期)、张振鹍的《中日甲午战争与东亚》(《抗日战争研究》1995年第1期。此文收入《甲午战争与近代中国和世界》一书时题目改为《甲午战争一一一场东亚地区性战争》)等。与此有关还出版了两本专著,即戴逸、杨东梁、华立著《甲午战争与东亚政治》(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年出版)及王如绘著《近代中日关系与朝鲜问题》(人民出版社1999年出版)。前者涉及面较宽,后者在主要利用中文资料的基础上较深入地探讨了这个朝鲜因素,是一部颇见功力之作。朝鲜之所以成为中日甲午战争的一个因素,根源于中国与朝鲜间长期存在的“宗藩关系”,这是一个应当研究的问题,但迄今对中国学者多少还是一个禁区,在各种论著中往往只能点到为止;倒是一位韩国留学生金在善的一篇硕士论文《甲午战争以前中朝宗藩关系和中朝日对朝鲜藩属问题的争论》(《四川师范大学学报》1997 年第1期),简要而无所回避地研究了这个问题。

甲午战争的结局对中国、日本及整个远东都产生了深远影响,《马关条约》的签订引起了中日关系、欧美列强与中国的关系、与日本的关系及其在中国、在远东的相互关系的新调整。有的学者认为,在这种形势下,日本调整了对华策略,丁名楠的《甲午战争到日俄战前日本对俄决战“国策”指导下的侵华策略》(《东岳论丛》 1981年第5期)论述了此时日本对清政府及清统治者的种种“亲善”及拉拢等活动。

关于日本作为八国联军的一员参加对中国的侵略的研究,有王魁喜的《义和团运动时期日本的侵华政策》(《东北师大学报)1987年第2期)、穆景元的《日俄参加八国联军镇压义和团运动始末》(《锦州师院学报》1988年第4期)等等。

甲午战争后十年日本在我国领土上掀起了一场对俄国的战争。这是一场帝国主义间的不义之战,是交战双方站在对立的立场同时侵略中国、相互争夺中国的土地和利权、重新划分势力范围的战争。战争以前,日本与俄国为争夺我国东北和朝鲜(所谓“满鲜问题”)发生尖锐矛盾;战争以后,日本大力巩固并发展在东三省南部的势力(所谓“满洲经营,,),并走向与俄国勾结以共同抵制美国。对这一段复杂变幻的国际关系中日本侵华的种种活动,学者们从多方面进行了考察、探索,如研究日俄战争前及战争中的情况的有关勋夏、万安中的《试论日俄战争前俄日对中国的争霸》(《史学月刊》1994年第3期)、董小川的《“满鲜互换主义”试析》(《东北师大学报》1994年第4期)、刘永祥的《试论日俄战争中日本对华谋略》(《社会科学辑刊》1996年第4期)、张志强的《日俄奉天会战对沈阳之劫掠述实》(《辽宁师院学报》1983年第5期)、马赫的《日俄战争及其争夺抚顺煤矿的真相》(《社会科学通讯》1983年第4期)。赵云鹏的《关于<中日会议东三省事宜条约>的若干问题》(《东北沦陷史研究》1997年第4期)一文揭示日本在对俄战争胜利后逼迫清政府签订《东三省事宜条约》的情况及订约后日本的种种违约侵权行为。关于日本在东三省南部的侵略扩张,有王贵忠的《中日安奉铁路交涉》(《沈阳师院社会科学学报》1985年第 4期)、王永涛、李莉的《安奉铁路交涉始末》(《东北地方史研究》1987年第3期)、佟静的《略述中日安奉铁路纠纷之始末》(《社会科学辑刊》1994 年第4期)、高永一的《“间岛问题”的始末》(《延边大学学报》1981年第3期)等。关于日本为巩固、发展在东三省南部的势力而发生的对美斗争、对俄勾结,有陶文钊的《日美在中国东北的争夺(1905-1910)》;(《世界历史》1996年第1期)、石楠的《美国与日俄争夺中国东北和第二次日俄密约的签订》(《近代史研究》1988年第2期)、余绳武的《关于第三次日俄密约》(《近代史研究》1981年第4期)、王学良的(《1910年东北发生鼠疫时中美与日俄间的政治斗争》(《社会科学战线》1992年第3期)等。

1911年中国发生辛亥革命,顷刻间清王朝被推翻。这时,由日本在华浪人出面,在军部一些激进侵华分子的支持下策划“满蒙独立”,王树才《日本帝国主义分裂中国的首次尝试一一第一次满蒙独立运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1985年第4期)对这件事做了详细的探讨。

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在欧洲爆发,日本得到“天赐良机”在中国推行大侵夺,由此出现了4年多日本在华势力的大膨胀。这期间的主要事件有:出兵山东,与德国交战(这是日俄战争10年后又一次在中国领土上发动的战争),夺取利权;提出“21条要求’,;以对华借款及订立军事协定以控制中国。这些都成为学者们研究的课题,围绕着这些问题发表了许多论著,有周武、陈先春的《论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对华政策》(《史林》1992年第3期)、黄尊严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帝国主义对山东的侵略》(《齐鲁学刊》1984年第3期)、》《1914年日军在山东的不法行为述论》(同上,1995年第6期)、《1914- 1922年日本在山东的非法贸易和走私活动》(同上,1994年第6期)、宋志勇的《1914-1922年日本在山东的军政殖民统治》(《抗日战争研究》 1998年第1期)、黄尊严、王涛的《日德胶澳之战与中日“行军区域”问题交涉》(《齐鲁学刊》1997年第6期)、米庆余的《日本对华提出“二十一条” 的背景》(《历史教学》1982年第6期)、郎维成的《日本的大陆政策与二十一条要求》(《东北师大学报》1984年第6期)、崔丕的《也谈日本的大陆政策和“二十一条”要求》(《世界历史》1986年第3期)、龚炳南的《“二十一条”最后通碟的时限》(《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5期)、赵映林的《绝密的<二十一条>是谁泄露的》(《民国春秋》1993年第3期)、章伯锋的《西原借款”与日皖勾结》(《历史研究》1977年第6期)、裴长洪的《西原借款与寺内内阁的对华策略》(同上1982年第5期)、《西原借款与中国军阀的派系斗争》(《河北学刊》1983年第4期)、赵占伟的《论西原借款在日本对华侵略中的特殊作用》(《史学月刊》1997年第2期)、李永昌的《关于1918-21年中日“共同防敌”问题》(《东北地方史研究》1989 年第2期)、张惠芝的《浅析<中日共同防敌军事协定>的出笼和实施》(《河北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等。一战期间日本侵华的许多活动都是通过同皖系军阀的勾结而实现的,日本与皖系军阀的关系是帝国主义与中国军阀勾结的典型。关于这个问题,章伯锋写过专文《皖系军阀与日本帝国主义的关系》(《历史研究》1982年第6期),后来又发表专著《皖系军阀与日本》(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出版)对双方的关系做出全面的论述。

关于“田中奏折”的真伪。随着日本学术界基本上否定田中奏折的存在,中国史学界有人就此展开了讨论。发表了一些文章,大多辑入《田中奏折探隐集》(刘建业、高殿芳主编,北京出版社1993年出版。书中还辑录了蔡智堪、王家祯以及台湾、日本学者的一些文章)。另外还有云章的《田中奏折确有其事》(《东北师大学报》1982年第5期)、沈予的《关于<田中奏折>若干问题再探讨》(《历史研究》1995年第2期)等。中国学者们大多肯定田中奏折的真实性。笔者对这个问题未做过专门研究,不敢妄评孰是孰非,但总觉得蔡智堪所说打入日本皇室书库抄录田中奏折的情节有点玄乎。也许这个问题要等皇室书库对外开放才能真正解决。

关于1928年日本出兵山东及制造济南“五三”惨案,有查建瑜的《济南惨案史料辨正》(《近代史研究》1981年第1期)、徐梁伯的《日本出兵山东的动因初探》(《江海学刊》1985年第6期)、李家振的《1928年日本出兵山东人数浅见》(《东岳论丛》1985年第6期)、李家振、郭墨兰的《济南惨案述论》(《近代史研究》1985年第5期)等;专著有李家振的《济南‘渗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出版)等。

“九一八”是日本侵华史上第二个特别重大的事件,也是日本侵华史研究中的第二个大热点。近20年来国内发表的有关此事件的文章之多难以统计,文章的内容从这次日本侵华事件的前因到后果,旁及有关人物的研究,几乎包罗无遗,如胡正邦的《论1931年日本对中国的军事进攻一一九一八事件的由来及其后果》(《思想战线》1983年第4期)、高二音的《“九·一八”事变发生论》(《东北师大学报》1987年第5期)、林和生的《略论“九一八”事变爆发的原因》(《山西师大学报》1985年第2期)、杨小红的《论皇姑屯炸车案与“九·一八”事变的因果关系》(《社会科学辑刊》1994年第3期)、史桂芳的《“满蒙危机”论与九一八事变》(《北京党史研究》1994年第4期)、包奕诚的《论日本经济危机与九一八事变》(《新疆大学学报》1980年第2期)、董谦、林谷良的《“九·一八”事变爆发的经济背景初探》(《近代史研究》1982年第2期)、何华国的《浅析“九一八”事件的经济背景》(《湘潭大学学报》1987年第4期)、王玉平的《中村事件与“九·一八”事变》(《史学月刊》1983年第1期)、黄耀慧的《中村间谍案与“九·一八”事变》(《东北沦陷史研究)1998年第3期》、任永祥的《九一八事变是日本推行“大陆政策’,的一个重要步骤》(《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96年第5期)、郎维成的《日本军部、内阁与“九一八”事变》(《世界历史》1985年第2期)、穆景元的《日本帝国主义侵占锦州及辽西地区始末》(《锦州师院学报》1985年第 1期)、尹正萍的《九·一八事变:日本关东军罪加一等》(《军事史林》1995年第9期)、孔经纬、王连忠、孙建华的《九一八事变后日本对奉系官僚资本的侵掠》(《抗日战争研究》1996年第2期)、曹必宏的《“九·一八”事变后日伪强掠东北海关述略》(《东北沦陷史研究》1997年第4期)、王珊的《石原莞尔的侵华思想渊源》(《社会科学辑刊》1997年第6期)、赵东辉的《“石原构想”探析》(《东北沦陷史研究》1997年第3期)、汪澎澜的《日本民间右翼团体在“九·一八”事变前后的活动述要》(同上1997年第4期)等等。1991年的“‘九·一八,事变60周年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抗日战争与中国历史》(中国抗日战争史学会编,辽宁人民出版社 1994年出版)中辑录了大量有关“九·一八”日本侵华的文章。关于“九·一八”事变的专著,80年代有易显石、张德良、陈崇桥、李鸿钧著《“九·一八” 事变史》(辽宁人民出版社1982年出版)、刘庭华的《“九·一八”事变研究》(解放军国防大学出版社1986年出版)。1991年“九·一八”事变60 周年之际,辽宁人民出版社出版了一套大型《“九·一八”事变丛书》(包括资料书),共六部,即林声主编的《“九·一八”事变图志》,马越山著《“九·一八”事变实录》,谭译主编的《“九·一八”抗战史》,顾明义、张德良、杨洪范、赵春阳主编的《日本侵占旅大四十年史》,辽宁省档案馆编的《“九·一八”事变档案史料精编》,辽宁省档案馆及辽宁社会科学院编的《“九·一八”事变前后的日本与中国东北一一满铁秘档选编》。同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出版有赵冬晖著《“九·一八”国难史》。另有郭大钧、张北根著《勿忘“九·一八”一一柳条湖事件前前后后》(中国华侨出版社1992年出版。“毋忘国耻历史丛书”之一) 等。

与“九·一八”密切相关的是“一二八”。关于日本制造“一二八”事变的研究,有毕永正的《上海“一二八”事变起因新探》(《安徽省委党校学报》1987年第1期)、翁三新的《“一二八”事变的导火线一一日僧事件”真相》(《上海党史》1992年第1期)、陆伟的《日本在沪资产阶级与一二八事变》(《上海党史研究)1997年第4期)等。许多研究“九·一八”的论著都连带涉及对“一二八”的研究。

“九·一八”以后,日本对华侵略有两个发展:一是占领我国东北,组建伪满洲国;一是由关外向关内推进,阴谋分离华北。伪满洲国的存在实际上是日本对东北殖民统治的一种形式,正如同甲午战争后日本对台湾的直接统治是另一种殖民统治形式。本文不拟具体介绍这两方面的研究情况,只想指出:已出版的有关伪满史专著中比较有分量的有两本,一是姜念东、伊文成、解学诗、吕元明、张辅麟合著《伪满洲国史》(吉林人民出版社1980年出版,1991年大连出版社修订本),一是解学诗著《伪满洲国史新编》(人民出版社1994年出版)。东北沦陷十四年史总编室已编辑出版两本《东北沦陷十四年史研究》(第一辑,吉林人民出版社 1988年出版;第二辑,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各收录有关论文30多篇。1996年东北沦陷十四年史编委会创办了一个学术刊物《东北沦陷史研究》,其主要任务是揭露日本军国主义对东北的野蛮侵略和残酷的殖民统治,此刊物已出版多期,发表了不少有关研究成果并不断提供有关的学术信息。

日本由关外向关内的扩张,以1933年侵占热河、发动长城之战为始,逼订《塘沽协定》;进而以冀察为重点,策动华北“自治’,,订立所谓“何梅协定”、《秦土协定》,制造华北特殊化,等等。关于这一系列侵略活动的研究,有张雅丽的《从“九·一八”事变到“七·七”事变日本侵华政策的演变》(《世界历史》 1988年第5期)、张洪祥的(《塘沽协定>与冀东匪祸》(《党史资料与研究》1992年第3-4期合刊)、刘国新的(《塘沽协定>与“华北自治运动”》(《近代史研究》1989年第4期)、封汉章的《略论“华北自治运动”的起点》(《河北师院学报》1987年第2期)、邵云瑞、李文荣的《关于“何梅协定”的几个问题》(《近代史研究》1982年第3期)、熊宗仁的《“何梅协定”之辨析》(《抗日战争研究)1992年第3期)、郑玉纯的《从 “华北五省自治”策划到“冀察政务委员会”成立的始末》(《北京师范大学学报》1985年第4,5期)、封汉章的《试论日本“华北分治”策略的形成》(《抗日战争研究》1993年第3期)、姚洪卓的《七七事变前日本帝国主义对华北的分离活动》(《北京档案史料》1997年第3期)、刘国新的《七· 七事变前日本的“内蒙工作”及其失败》(《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2期)、单冠初的《日本帝国主义是策划侵绥事件的主凶》(《上海师大学报》1988年第1期)。前面提到的《抗日战争与中国历史》论文集中收录了若干篇有关此一时期日本侵华政策及活动的文章。关于这一时期的专著,有马仲廉的《“九·一八” 到“七·七”》(中国青年出版社1985年出版),主要叙述抗击日本的侵略;张篷舟主编的《近五十年中国与日本(1932-1982年)》第一卷 (1932-1934年)、第二卷(1935-1937年)(四川人民出版社1985年出版)以大事记散述这6年间的日本侵华情况。

以“七·七”事变发端的日本全面侵华战争(中国抗日战争)是日本侵华史上第三个特别重大的事件,也是日本侵华史研究的第三大热点但这方面研究情况的介绍不属本文的任务。 近代史上70多年间的日本对华侵略触及两国关系的各个领域,经济侵略与掠夺是一个重要方面。近20年来这方面的研究也取得相当的成果,约略概括有如杜询诚的《旧中国的中日合办企业》(《学术月刊》1982年第7期)、《日本在旧中国投资的几个特点》(同上1984年第7期)、朱婷的《论近代日本对华纺织资本输出》(《档案与史学》1997年第5期)、郑会欣的《日本帝国主义对1935年中国币制改革的破坏》(《近代史研究》1986年第1期)、黄明华的《论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鸦片侵略》(《江苏社会科学)1997年第1期)、李秀石的《日本对我国东北经济侵略和掠夺政策的变迁及其实施》(《史林》 1986年第2期)、郑文云的《略论东北沦陷时期殖民地经济的特点》(《黑龙江社会科学)1996年第4期)、刘万东的《1905-1945年日本侵略者对我国东北煤炭资源的掠夺》(《辽宁大学学报》1987年第6期)、傅波的《抚顺煤矿案中日交涉始末》(《抚顺社会科学》1986年第1-4期)、桑润生的《日本军国主义对我国东北农业的掠夺》(《社会科学战线》1987年第2期)、张传杰、孙静丽的《日本对中国东北森林资源的掠夺》(《世界历史》 1996年第6期)、饶野的《20世纪上半叶日本对鸭绿江右岸我国森林资源的掠夺》(《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97年第3期)、宋承荣、张庆山的《日本殖民渔业对旅大水产资源的独霸和掠夺》(《辽宁师范大学学报》1997年第5期)、高乐才的《日本向中国东北地区“试点”移民及其失败》(《东北师大学报》 1997年第6期)、张丽波的《简述日本对中国东北的移民入侵》(《东北地方史研究)1992年第1期)、冯敏、蓝海的《试论日本对中国东北的移民侵略》(《求是学刊》1997年第1期)、邓鹏的《日本“满蒙开拓青少年义勇队”始末》(《学习与探索》1985年第11期)、黄耀慧的《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内蒙古东部地区移民侵略一一以科右前旗哈拉黑乡为例》(《东北沦陷史研究》1997年第4期)、邵会吉的《日本帝国主义攫取“中东铁路”始末》(《历史教学》1988年第9期)、郭洪茂的《日本收买中东铁路浅析》(《社会科学战线》1997年第2期)、熊达云的《七七事变前日本帝国主义对华北的经济扩张》(《近代史研究》1985年第5期)、王同起的《“七七”事变前日本对华北的经济侵略》(《天津师大学报》1992年第3期)、姚洪卓的《抗日战争前夕日本帝国主义对天津纺织工业的兼并》(《历史教学)1982年第6期)、郑会欣的《抗日战争前夕日本对华北走私问题初探》(《南京大学学报》1983年第4期)、丁则勤、王美秀的《论华北事变前后的冀东走私问题》(《北京大学学报》1987年第6期)、张祖国的《三十年代中期日本在冀东地区的走私贸易》(《天津社会科学)1987年第4期)、苏智良的《日本在近代上海的经济侵略活动初探》(《上海师大学报》1987年第1期)、车维汉的《日本八蟠制铁所侵掠大冶铁矿述论》(《辽宁大学学报》1995年第5期),等等。与大量的论文相比,日本经济侵华方面的专著太少了,杜询诚的《日本在旧中国的投资》(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86年出版)是这方面最重要的一不中。

说到日本对中国的经济侵略,人们不能不想到满铁(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满铁本应是一个经济机构,但它自1906年成立之日起其活动很快就超出铁路及经济的范围,它在日本侵华中作用太大了,自然成为学者们着力研究的对象。近20年来这方面的论文可举出阎伯纬的《历史上的“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简述》(《历史教学》1981年第6期)、苏崇民的《满铁史概述》(《历史研究》1982年第5期)、庞慧茹、高雪松的《日本侵略中国东北与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东北沦陷史研究》1997年第3期)、张祖国的《满铁与日本对我国东北的资本输出》(《中国经济史研究》1989年第1期)、尉常英的《略述“满铁抚顺附属地”的形成》(《抚顺社会科学》1992年第4期)、孙乃伟的《略述满铁奉天附属地的建立》(《东北沦陷史研究》1998年第1期)、张树纯的《“七七事变”前满铁对华北的侵略活动概述》(《天津档案史料》1997年第1期)、杨韶明的《满铁初期的调查机关及其活动概述》(《东北沦陷史研究》 1997年第4期)、祁建民的《满铁经济调查会:日本统治中国东北的“智囊”》(《社会科学辑刊》1998年第5期)、刘永祥的《满铁情报调查机构述论》(《辽宁大学学报》1991年第3期)、高乐才的《满铁调查课的性质及其侵华活动》(《近代史研究》1992年第4期)、崔艳明的《满铁调查与日本全面侵华》(《河北学刊》1997年第6期)等。

中东铁路事件的基本概况

中东铁路事件发生于1929年,“改旗易帜”的张学良,追随南京国民政府的国际回反苏路线答,采取了武力收回中东铁路主权的行动。中苏双方装备悬殊,东北军 “以东北一隅之力,对抗俄顷国之师” 而南京政府未发一兵一卒出关协助,中方伤亡惨重。张学良只能与苏联和平谈判,无条件同意恢复中东路原状。
中东铁路是沙俄为了掠夺和侵略中国,控制远东而在中国领土上修建的一条铁路。中东铁路是“中国东清铁路”的简称,亦作“东清铁路”、“东省铁路”。1896-1903年修建,以哈尔滨为中心,西至满洲里,东至绥芬河,南至大连。日俄战争后,南段(长春至大连)为日本所占,称南满铁路。民国后改称“中国东省铁路”,简称“中东铁路”。

中东铁路事件,中东铁路事件的基本概况

中国近代经济有那些事件(1900-1940)

(一)清末社会经济状况1。帝国主义对中国经济侵略的扩大
各国对华进行资本输出在甲午中日战争之前就已经存在,但规模不大,数量不多,主要集中在航运业、银行业、船舶修造业以及一些出口产品的加工业等方面。当时各国对华资本输出,主要是为商品输出服务,在华外国银行业的业务也局限在进出口贸易和国际汇兑方面。甲午中日战争之后,帝国主义各国为把中国变成它们各自独占的市场,对华资本输出大量增加,这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清政府的借款。从清光绪二十年(1894 年)至清宣统三年(1911年),清政府共向各国借款120,382.5 万库平银两,实收借款66,053.596万库平银两①,主要用于战争赔款、铁路、军械、财政支出等方面。这些借款不但条件苛刻,利息高,折扣大,而且大都以中国的关税、盐税及内地税为抵押,而这些又是清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
第二,对铁路和工矿业的投资。在铁路方面,从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至清宣统三年(1911 年),清政府举借用于铁路修建的外债共计2.8 亿两白银。列强通过这些借款取得了中国铁路的建筑权、经营权、收益分配权等。至清宣统三年,中国修建铁路9,618 多公里,但自主铁路只有665.2公里,仅占6.9%,帝国主义经营、控制下的铁路达8,800 多公里,占91.5%②。当时中国绝大部分铁路为帝国主义所占有,如中东铁路、胶济铁路、滇越铁路等。在工矿业方面,帝国主义增加投资也很快,清光绪二十一年(1895年)至中华民国二年(1913 年),帝国主义在华设立的重要厂矿约136 家,资本1 亿多美元,几乎为此前50 年各国在华工矿业投资的13 倍③。
第三,帝国主义的银行成为控制中国金融的中枢。甲午战争前,外国在华设立的银行有8 家,16 个分支机构,而在清光绪二十一年至民国二年,外国在华设立了13 家银行,85 个分支机构。帝国主义在华银行的作用也有新的发展,成为帝国主义资本输出的指挥、执行机构,帝国主义国家对华借款、投资、储蓄、贸易等经济活动,大都通过银行来进行。帝国主义国家的在华银行,凭借各种特权及雄厚资本,控制着中国的财政金融。
甲午中日战争之后,在帝国主义国家扩大对华资本输出的同时,帝国主义国家也加紧了对华商品输出和对中国贸易的控制。清光绪二十一年,中国净进口货值为171697 千海关两,净出口货值为143 293 千海关两,入超28404千海关两。到清宣统二年(1900 年),上述三个数字分别为211070 千海关 两,158997 千海关两52074 千海关两①。进口货值、入超额都增加很大。中国的对外贸易也为外商所控制,民国二年中国外贸总额为9.7 亿海关两,其中90%都操纵在外商手中②。
2。中国传统自然经济的分解.在中国2000 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一直居于统治地位。近代以来,随着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侵入和冲击,从19 世纪70 年代以后,中国传统的自然经济开始分解。
在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侵入和冲击下,中国农产品商品化在发展,农业进一步卷入到商品经济中来。鸦片战争后,特别是第二次鸦片战争后,由于外国资本加强了对中国农业产品的掠夺,农产品的出口迅速增加,从而引起了中国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在农产品输出方面,清同治十二年(1873 年),输出值为280 多万元,清光绪十九年(1893 年)为2800 多万元,清宣统二年(1910 年)达8900 多万元②。茶叶、生丝、棉花等出口量增加都很大。另外,随着中国城市经济的发展,城市近代工商业、交通业等的兴起,对农产品的需要也在增加,从而刺激了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在农产品商品化的发展中,粮食生产的商品化程度提高很大,粮食的流通规模、范围都有较大扩展,长沙、武汉、芜湖等地成为著名的粮食集散中心。
外国资本主义势力的侵略冲击,一方面使中国传统自然经济开始解体,另一方面也促使了中国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封建的自然经济解体的过程,同时也是中国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应该看到,上述过程随外国资本主义侵略的不断加剧(特别是在甲午中日战争后)而得到加快。由于中国当时商品经济的发展是在外国侵略的直接影响下发生的,因此,旧中国农业经济的商品化发展并不相应地导致农业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主要地是小农经济产品的商品化。在帝国主义和封建势力的双重剥削压迫下,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并没有给农民带来生活的幸福,广大农民仍然生活在贫困之中,农村经济的发展非常缓慢。
3。中国近代经济的兴起.
最早在中国出现的近代机器工业,是19 世纪四五十年代外商经办的船舶修造企业。第二次鸦片战争后,从60 年代开始,清政府的一些官僚掀起了洋务运动,先后创办了一些军事工业、民用工业,较著名的有江南制造总局、福州船政局、轮船招商局、开平矿务局、汉阳铁厂、大冶铁矿等等。清政府创办的近代军事工业,是中国自己开办的最早的机器工业。从70 年代开始,民营资本企业也开始出现,主要集中在缫丝业、绵纺织业、面粉业、火柴业、造纸业和印刷业等行业,较著名的企业有陈启源创办的继昌隆缫丝厂、朱鸿度创办的裕源纱厂、徐润创办的同文书局、严信厚创办的通久源纱厂、张謇创办的大生纱厂、孙多森创办的阜丰面粉厂等等。据统计,从清咸丰八年(1858年)至清宣统三年(1911 年),中国共设立资本在1 万元以上的民用工矿企业共953 家,创设资本额共20380.5 万元①。中国早期民营工业无论规模、资本、技术设备等都还非常小,十分薄弱。从中国近代工业的兴起来看,它与西方资本主义工业由手工工场经过产业革命过渡到大机器工业的道路不同,中国最初的近代工业是直接由外国机器工业引进移植而来的。
中国新式交通运输业,最初大多是由政府创办经营的。在铁路修筑方面,清政府于光绪七年(1881 年)完成从唐山到胥各庄的唐胥铁路的修建,后来这条铁路先后分别延长到天津和山海关外。在甲午中日战争爆发前,在台湾巡抚刘铭传的主持下,分别建成台北至基隆的铁路、台北至新竹的铁路。到清宣统三年,中国铁路里程有9618 公里,其中中国自主铁路665 公里,占6.9%,大部分铁路为外国控制。在轮船航运业方面,中国轮船航运业最早由外国轮船公司完全垄断,到清同治十一年(1872 年)轮船招商局成立,中国才有了自己的轮船航运业。在辛亥革命前,轮船招商局一直是中国自办的最大的轮船航运企业。此外,南通的大达内河轮船公司、烟台的政记轮船公司、上海的宁绍轮船公司等也是著名的民族航运企业。民族航运业的兴起,在中国航运业中,其作用逐渐显露出来。
清光绪三十年(1904 年),清政府在北京成立户部银行,这是中国第一家国家银行。该行订有章程,规定其营业项目为:"专作收存出放款项,买卖荒金荒银,汇兑划拨公私款项,折收未满限期期票及代人收存紧要物件"①;并有铸造货币、发行纸币等权利。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 年)改名为大清银行。这一年,清政府采用官商合办形式,在北京创办了交通银行,该行经营范围除了经办交通、邮政、电讯等方面的金融业务外,还参与普通的存、放款及汇兑、贴现、生金银买卖等业务。此外,各省地方政府还设立了一批官银钱局号,它们采用官督商办形式,除经营一般银行业务外,还发行地方纸币。在中国自办银行中,私人创办的银行也已出现,如上海的信诚银行、四明商业储蓄银行、镇江的信义银行、杭州的浙江铁路兴业银行等等。到清宣统三年,中国自办的银行达30 家左右。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政策 南京临时政府是在炮火中诞生的,自其成立后,财政困难威胁着政权的生存。为解决财政困难,临时政府采取了许多办法,如发行公债、发行军用钞票、向外国借款、向私人借款等等,但这些办法效果甚微,财政危机远未解除。日益严重的财政危机,加剧了南京临政府政治、军事的危机,南京临时政府很快为北京政府所取代。
(三)北京政府时期的社会经济 1。北京政府的财政和金融①北京政府的财政收支北京政府成立后,就建立了中央、地方财政机构。在中央,民国元年五 月在清政府度支部的基础上,设立了财政部筹备处,下设会计、赋税、财务3 个司,不久又增加公债、库藏2 个司。民国三年(1914 年),修正财政部组织,确定财政部内设一厅四司,即总务厅、赋税司、会计司、泉币司、库藏司,后又增设税务处、盐务署。这样,初步建立起了北京政府的中央财政组织机构。在地方,北京政府于中华民国元年提出在各省成立国税司,次年各省相继成立国税司,不久又改名为财政厅,地方财政机构基本建立。为加强中央对地方财政的控制,民国三年六月,袁世凯颁布《财政厅办事权限条例》,规定各省的财政厅长由大总统任命,财政厅直隶于中央财政部。但由于许多地方为地方军阀所盘踞,他们拥兵一方,各自为政,中央实难控制,故北京政府难以建立起统一的财政体制。在北京政府时期,一些具有资产阶级思想的人或资产阶级人物曾担任过财政总长,如熊希龄、周学熙、梁士诒、陈锦涛、李思浩等人,他们都曾提出过一些近代理财主张,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所采纳。
北京政府的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税收和举借内外债。
税收是主要财政收入,包括关税、常关税、盐税、田赋、厘金、统捐、工商税、各种杂捐等,其中以关税、常关税、盐税、田赋为主。关税包括进口税、出口税、过境税等。田赋收入,清代以来田赋征收混乱,北京政府曾两次清丈土地,以图整顿田赋,但收效甚微。民国八年以后,田赋收入多为地方截留。在整个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国家税收初期尚能保证,后来各省截留逐渐增多,国税收入日减,中央财政收入受到严重影响。
举借内外债是北京政府财政收入的另一主要来源。从民国元年至十六年(1927 年),北京政府共举借外债387 项,借款额为12 亿多银元,实收9.2亿多银元③。比较重要的外债有善后借款、铁路借款、西原借款、工矿借款等等。这个时期,内债的发行也是惊人的,从民国元年至十五年,北京政府共发行内债27 种,实际发行额共为6.12 亿元。此外,还有国库证券、盐余借款、国内银行短期借款、银行垫款,至民国十四年底止,这四项借款合计共 据估计,北京政府财政收入每年约在4 至5 亿元之间。
北京政府的财政支出主要包括军费、偿付内外债、政务费、教育费等几类。②金融业的发展北京政府时期,金融业发展较快。
在国家银行方面,确立了以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为两大支柱银行。民国元年四月,北京政府决定以原大清银行为基础,在北京设立中国银行筹备处。八月,中国银行筹备处正式开业。次年四月,北京政府颁布《中国银行则例》,规定中国银行为官商合办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6000 万银元,计分60 万股,其中政府认垫30 万股,其余由民间认购。规定中国银行营业范围为:国库证券、商业确实期票及汇票之贴现或买入;办理汇兑及发行期票;买卖生金银及外币;经营各种存款,代管证券、票据及其他一切贵重物件;代素有交易之银行、公司、商号及个人收取各种票据之款额;以金银货及生金银为抵押之借款等。还规定其具有经理国库券及募集或偿还公债事务、代理发行国家货币之责。故中国银行是北京政府的中央银行。中国银行初时实际资本不足300 万元,到中华民国九年时增为1229 万元,其中官股为500万元,私股中以江浙财阀拥有较多。民国三年(1914 年),北京政府颁布修改的《交通银行则例》,规定交通银行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由500万两扩大为1000 万两,分为10 万股,其中官股占四成。规定交通银行除具有一般银行的经营业务外,还具有掌管特别会计之金库、受政府之委托分理金库、专理外款及承办其他事项等职权。故交通银行具有国家银行性质,实际上是北京政府控制下的又一家中央银行。中国、交通银行的存款在这时期增加很快,民国二年至十一年(1922 年),中国银行存款由1800 万元增加到1.87 亿元,交通银行存款由3442 万元增至7115 万元。
除中国、交通两行外,北京政府还在北京成立了殖边银行、劝业银行、中国农工银行、新华储蓄银行、中国实业银行(后迁上海),在上海设立了兴华汇业银行,在成都设立了中国惠工银行等。这些银行专业性强,资金大部分靠发行股票,具有官商合营性质,但实权操在掌握主要股金的军阀、官僚、商人之手。
除国家银行外,各省地方银行纷纷设立。各省银行主要由清政府设立的各省官银号改组而成,如广东省银行、江苏银行、山西省银行、富滇银行、浙江地方银行、湖北省银行、陕西省银行、河北省银行、河南省银行、四川地方银行、湖南省银行、广西银行、江西民国银行、福建东南银行等。这些银行资本主要由地方当局从地方金库中调拨,基本为官股官办,大多数对地方金融实行垄断。
在这时期,私营银行业发展也较快。辛亥革命前,中国有银行30 多家,但纯粹私营的很少。辛亥革命后,私营银行发展迅速,仅民国三年至十年期间,全国新开设的私营银行有96 家,其中"北四行"(盐业银行、金城银行、大陆银行、中南银行)和"南三行"(浙江兴业银行、浙江实业银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已成为颇具实力的银行。随着银行业的发展,各地还出现了银行同业组织银行公会。民国六年(1917 年),北京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由私营银行组织的银行公会。此后,上海、汉口、天津、苏州、杭州、哈尔滨等地银行公会相继成立。银行公会的出现,反映着新兴银行资本势力的发展。这时期旧式信用机构钱庄也有所发展,以上海钱庄发展较为典型。民国元年上海营业的钱庄有28 家,资本总额为106 万两,到民国十五年发展到87 家,1341 万两资本。从盈利来看,民国元年21 家钱庄盈利额为47 万余两,平均每家23000 余两;民国十四年82 家钱庄盈利额为323 万余两,平均每家39000 余两①。
这时期随国内民族工商业的发展,信托公司和交易所作为中国金融业中的一个新兴行业开始出现。最早的信托公司出现于上海,民国十年上海首先出现了12 家信托公司。最早的交易所为民国七年在北京开设的证券交易所。上海的交易所发展较猛,民国九年七月由华商组织的证券物品交易所成立,后又成立华商证券交易所、面粉交易所、杂粮油饼交易所等等。民国十年一年间,全国创立交易所达136 家。信托公司和交易所是资本主义社会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但在资本主义经济尚不发展的中国,信托公司和交易所的膨胀,也引起金融风潮的出现,民国十年冬爆发的"信交风潮",造成许多信托公司和交易所纷纷倒闭,此后,信托公司和交易所所剩不多。
③对货币的整顿.
北京政府时期,纸币的发行既乱且滥,国家银行、地方银行、私人银行、外国银行都发行纸币,滥发纸币情况较严重。为统一纸币发行,北京政府于民国四年(1915 年)十月公布了《取缔纸币条例》,规定禁止新设的金融机构发行纸币,停止原有的金融机构增发纸币,并限期收回其发行纸币;在中国银行内设置货币交换所,负责货币和纸币的兑换;实行领用兑换券制度,使原有发券的私营行庄,得领用中国银行券等等。
2。北京政府的经济政策
在工矿业方面,民国三年一月,北京政府农商部颁发《公司保息条例》,规定由国家拨出专款,专备新开企业保息之用。同年十一月,农商部又颁布《公司条例》,规定公司是以商行为业而设立的团体,凡公司均认为法人。条例还详细地规定了公司的种类及业务则例。为方便公司注册,民国二年政府颁布了《公司注册章程》18 条,民国三年又颁布《公司注册条例》,在公司注册条件、注册费方面都一再放宽、降低。民国三年三月至五月,农商部颁布了《矿业条例》、《矿业条例施行细则》、《矿业注册条例》等法规。其中《矿业条例》规定,凡民国人民或依中华民国法律成立之法人,得依本条例取得矿业权,允许人民开采的矿产共有3 类62 种。条例放宽了对民族资本开矿的限制,如对金、银、铜、煤、铁等重要矿产的开采规定,不论是否拥有地面的所有权,以先呈请矿业权者优先。
在商业方面,进行商业立法,以法律形式整顿商业,鼓励其发展。民国三年废除了清政府颁行的《商人通例》,制订颁行新的《商人通例》。新的《商人通例》对于商业的范围、商人的名称、性质、经商者的条件、商业注册登记、商业经营帐簿、商业雇员、代理商的性质及业务范围等都有详细规定。同年还颁发了《商人通例施行细则》、《商业注册规则》、《商业注册规则施行细则》等条令。这些法规对整顿和发展商业具有推动作用。针对民元以来商会增多的情形,为加强对商会的管理,民国三年九月颁布了《商会法》,明确商会是编查商号、发展商业、维持商务、补助商政、裁判商事、议定商律、商税及议结商约的团体组织。在商品销售方面,提倡使用国货,以促进国货的销售。农商部曾劝令各部所辖局署厂校,限购洋货,以重国货。民国四年十月,农商部在北京举办大规模的国货展览会,参展国货产品约10万件,全国18 个省都有产品参加。这一展览会的举行,大大提高了国货的声誉。为提高国货在国际上的知名度,政府还多次组织中国产品参加国际博览会,如巴拿马国际博览会、日本大正博览会,一些中国产品在这些赛会上获奖,受到了好评。这些对于国货的销售和民族工业的发展,都有促进作用。在农林牧等方面,鼓励开垦荒地,奖励种植经济作物和改良牲畜良种。
民国三年,农商部颁布《国有荒地承垦条例》,规定凡国有荒地,除政府认为有特别使用之目的外,均准人民按照本条例承垦,对人民开垦国有荒地的承垦权予以承认。同年,农商部还颁布了《植棉制糖牧羊奖励条例》,对种植经济作物、改良羊种者给以奖励。如规定,扩充植棉者,每亩奖银二角;改良植棉者,每亩奖银三角;种植糖原料者,蔗田每亩补助苗银三角、肥料银六角,甜菜田每亩补助甜菜种银一角、肥料银三角;牧场改良羊种者,每百头奖银三十元。此外,还在各地创办棉、糖、林、牧等各种试验场,以推动农林牧的发展。
3。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 在中华民国建立后,中国民族工商业得到了发展。从清道光二十年(1840 年)至清宣统三年(1911 年)的62 年中,中国历年所创设资本额在1 万元以上的工矿企业共约951 家,创办资本总额共计20380.5 万元,而从民国元年至十六年的16 年中,所创设的资本额在1 万元以上的工矿企业共约1984 家,创办资本总额约为45895.5 万元①。其中,民国元年至二年,新设企业16.4 家,创办资本额共2396.9 万元,年均82 家,年均创办资本额1198.5 万元;民国三年至七年,新设企业539 家,创办资本额共11934 万元,年均107.8 家,2386.8 万元;民国八年至十一年(1922 年),新设企业673家,创办资本额共21235.3 万元,年均168.25 家,5308.8 万元,民国十二年(1923 年)至十六年(1927 年),新设企业共608 家,创办资本总额约10322.7 万元,年均121.6 家,2064.5 万元②。从发展速度来看,民国三年至七年,发展较快,民国八年至十一年,发展最快,民国十一年后发展缓慢下 来,但仍在发展。 卷烟工业: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前,民族卷烟工业已开始兴起,但发展缓慢,中国烟草市场为势力强大的英美烟草公司所垄断。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民族卷烟业发展徒增。其中以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发展较为突出,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 年),简照南、简玉阶兄弟在香港创办南洋烟草公司,清宣统元年(1909 年)改名为南洋兄弟烟草公司,该公司创办数年来,历经坎坷,发展不顺。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外国卷烟进口减少,该公司产品销路大增,该公司也趁此扩大规模。民国五年,该公司在上海设厂,在广州、北京、汉口等地设立分公司,其营业不断扩大。
火柴工业:这时期火柴业发展较快,遍及全国大部分地区。民国元年以前,全国有民族资本火柴厂40 家,资本共280 万元,民国十年增加到129家,745 万元,民国十一年又增加到135 家,800 万元。到民国十六年止,民族资本火柴厂资本额在1 万元以上的达153 家,资本共约1135.4 万元。民族火柴工业虽然发展较快,但在原料和生产技术方面依赖外国的局面并未改变,而且民族火柴工业仍然面临着称霸于世界的瑞典火柴的强大威胁。这时期较著名的民族火柴企业有北京、天津的丹华火柴公司、上海的荧昌、中华火柴公司、武汉的燮昌火柴公司等。
造纸工业:中国新式造纸工业始于清末,民元以后,民营造纸厂增多,据民国八年统计,全国共有机器造纸厂7 家,资本176.5 万元①。民国十三年,造纸厂达14 家,资本总额为501.9 万元,年产量为36634 吨②。上海是当时的造纸工业中心,中国造纸工业的天章、龙章、竟成、江南等几家大厂都在上海。
化学工业:这时期是中国化学工业的重要发展时期,出现了一些新的门类,如酸碱、染料、涂料、西药、搪瓷等,这个时期是中国化学工业真正起步的时期。有"南吴北范"之称的爱国实业家吴蕴初、范旭东分别在南方、北方建立了规模较大的化工企业。民国三年,范旭东在天津塘沽创立久大精盐公司,先后在塘沽设立6 个厂。中华民国六年,范旭东又在塘沽设立永利制碱公司,并聘请化学专家侯德榜为总工程师。永利后来成为中国最大的制造纯碱的化工企业。吴蕴初于民国十二年在上海设立天厨味精厂,其产品"味精"打败日货"味の素",产品远销东南亚。
机械工业和电力工业:在机械工业方面,民国二年前,包括机器制造、修配在内的五金机械厂共有101 家,资本共3122 万元,另有军械工厂23 家,资本12800 万元。到民国九年以前,全国共有民用机械厂252 家,资本共3888.5 万元①。机械工业的门类也有所扩大,在制造车床、缫丝机、棉纺机器、印刷机、小型柴油动力机等方面都有工厂制造。电力业的发展也很快,民国元年至九年,全国华商电厂由33 家发展到70 余家,发电量由1.2 万瓩增为2.9 万瓩。但华商电厂与外资电厂相比,仍显落后。
钢铁业和采矿业:到民国十六年,全国钢铁厂有11 家,其中华资的7 家,借用外资的2 家,中日合资的1 家,日资的1 家。从产量来看,民国元年,全国钢产量2521 吨,生铁产量177989 吨;民国十年,钢产量76800吨,生铁产量399413 吨;民国十六年,钢产量30000 吨,生铁产量436815吨②。其中,钢产量波动较大,生铁产量稳步增加。这时期民族钢铁工业的资金来源主要依靠政府投资。在采矿业方面,这时期采煤业发展较快。民国元年全国煤产量900 万吨;民国五年为1590 万吨,其中民营新式煤矿产量为115 万吨,小煤窑产量为602 万吨,官营煤矿产量为176 万吨,外资、中外 合资煤矿产量为697 万吨;民国十六年煤产量为2400 万吨,其中民营新式煤矿产量为417.5 万吨。比较大的煤矿有江西萍乡煤矿、山东中兴煤矿公司、辽宁抚顺煤矿公司、河北开滦矿务局、门头沟煤矿等。但这时期,一些大煤矿却为外商控制,如英商控制了开滦矿务局、门头沟煤矿,日本控制了抚顺煤矿等。
除以上工业外,这时期肥皂工业、制药工业、油漆工业、水泥工业、化妆品工业等都有所发展。
②商业和外贸的发展这时期商品经济进一步得到发展,农产品、工业品、手工业品的商品化在扩大,长途贩运贸易增加。市场经济也在逐渐扩大,许多新兴商埠兴起,形成以某一城市为中心的商业经济区域。新兴商业发展较快,自民国以来,在沿海、沿江一些大城市中,如广州、上海、天津、青岛、武汉、重庆等地,现代商业发展迅速,出现了一批新式的大型百货商店,其经营范围已经以工业品为主了。在新式商业发展中,从这个时期起出现了一批现代大型商业百货公司,如著名的先施公司、永安公司、新新公司等。 除了一些大型商业百货公司外,也还有一些中型百货公司。如建立于民国十五年六月的上海丽华公司,属于中型百货公司,经营以中、低档洋货为主。
这时期对外贸易仍呈增长趋势,进、出口额都有增长。
③交通运输业的发展铁路:这时期共修铁路3422.4公里,平均每年修建213.89 公里,全国通车总里程为13040.48 公里③。这时期完成了粤汉路湘鄂段、陇海路洛阳至灵宝段、开封至连云港段、云南的个旧-碧色寨-石屏铁路、东北的打虎山-通辽铁路、洮南-昂昂溪铁路、京绥路大部分等等。民国元年至四年,北京政府推行铁路国有化计划,并取缔民办铁路,将8 条省办铁路收归国有。
航运:这时期民族航运业发展快,清宣统三年,全国共有民族航运公司596 家,资本额2184.4 万元,轮船1092 艘,总吨位147087 吨,到民国十年,公司数为1328 家,资本额达9000 万元,轮船达2332 艘,总吨位达489190吨②,分别比清宣统三年增加1.23 倍,3.1 倍,1.13 倍,2.32 倍。
公路运输:中国汽车营业运输出现于清光绪三十三年(1907 年),这年德商在青岛开办了由市区到崂山柳村台的短途客运,是为中国汽车营业运输之始。民初,汽车运输发展很快,在各地兴起。
④邮政电信的发展民国建立后,交通部设立了邮政总局。民国二年,邮政总局对全国邮区作了一次重新划分,全国共设22 个邮区。
这时期电信业务也有发展。电话方面,民国三年全国主要城市大多有了市内电话。民国元年,全国电话装机数有1 万部,民国十三年为3.3 万部

张学良当时为什么要挑起中东铁路事件

蒋介石教唆张学良收回当时苏联主导单位中东路管理权

1910年鼠疫事件的介绍

1910年鼠疫事件的介绍:

1910年10月25日,满洲里首发鼠疫,11月8日即传至北满中心哈尔滨。之后疫情便不断蔓延,不仅横扫东北平原,而且波及河北、山东等地。

患病较重者,往往全家毙命,当时采取的办法是将其房屋估价焚烧,去执行任务的员役兵警也相继死亡。

东北大鼠疫不仅造成了当时人民的大量死亡,而且还带来了生存压力及经济生活的全面恐慌。这场鼠疫被称作“20世纪世界上最严重的一次流行性鼠疫”,卷走了6万余人的性命。

中东铁路事件,中东铁路事件的基本概况

(8)中东铁路事件扩展阅读

鼠疫斗士

1911年4月3日至28日,清政府在奉天组织召开了“万国鼠疫研究会”,这是近代在中国本土举办的第一次真正意义上的世界学术会议。出席会议的有来自英、美、法等11个国家的34位医学代表,伍连德当选为会长。

各国专家对东北抗鼠疫行动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伍连德被冠以“鼠疫斗士”称号。

中东路事件爆发的原因

中东铁路又称东清铁路或东省铁路,简称东铁。它是沙俄侵华的产物。19世纪末,沙俄为侵略中国东北,称霸远东,乃根据1896年的《中俄密约》,在中国的土地上,利用中国廉价的劳动力和沿路的各种器材而修筑的从满洲里经哈尔滨至绥芬河的中东铁路主线,与俄国境内的西伯利亚大铁路相接。后来又根据1898年的《旅大租地条约》,修筑了从哈尔滨经长春至大连的中东铁路支线,从而形成一条由主线和支线组成的2800余公里的“丁”字形的中东铁路。这条纵横贯穿中国东北三省的铁路成为沙俄对中国东北进行经济、政治和军事侵略的工具和基地,实际上造成了沙俄控制中国东北的局面。
沙俄独占中国东北的局面,为日本帝国主义的“大陆政策”所不容,遂于1904年挑起了日俄战争。沙俄败北后,依据1905年的《朴茨茅斯条约》,将中东铁路长春至大连段割让给日本,并改称南满铁路。其余,以哈尔滨为中心,东至绥芬河(东线),西至满洲里(西线),南至长春(南线),仍为沙俄所控制,时称中东铁路。从此,中国东北地区以长春为界,分别成为日俄两国的势力范围。
从俄国十月革命直至1924年签订中苏协定,中东路仍为沙俄残余势力所盘踞。同时,日、美、英、德等帝国主义也乘机插足,进行争夺。原中东路俄方局长霍尔瓦特及其残余势力仍然赖在中国不走,企图利用中东路沿线地区的军队和经济实力,从事反对苏维埃政权的活动。
1919年7月25日,列宁领导的苏维埃政府正式发表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对中国人民和南北政府的宣言》,声明废除沙俄同中国政府所缔结的一切秘密条约和一切特权,放弃沙俄政府从中国攫取的满洲和其他地区的权益。1920年9月27日,苏俄政府发表第二次“对华宣言”,重申遵守第一次对华宣言所声明的各项原则,并表示了苏俄政府要与中国共管中东路的意向,提出“中俄两国政府,对于经营中东铁路办法中,关于苏俄对于该路之需要,允订专约”。(《苏俄政府第一次对华宣言》、《苏俄政府第二次对华宣言》、《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1890—1949)下卷第一分册,上海人民出版1997版,第1420页。)但是当时的中国北洋军阀政府在外交上不承认苏俄政府,对其两次对华宣言采取听而不闻的错误态度,致使中东路仍被沙俄残余势力和国际帝国主义所控制,继续成为反苏与侵华的工具。
从1921年开始,苏俄政府先后三次派人来华,商谈两国复交等事宜。在中国人民的压力下,北洋军阀政府被迫承认了苏俄政府,并于1923年开始,中苏进行建交谈判。
1924年5月31日,中苏达成建交协议,签订了《中俄协定》(即中俄解决悬案大纲15条,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11条,声明书7项)。关于中东路,“悬案大纲”说:“两国政府声明:中东铁路纯系商业性质;并声明,除该路本身营业事务直辖于该路外,所有关系中国国家及地方主权之各项事务,如司法、民政、军务、警务、市政、税务、地亩(除铁路自用地皮外)等,概由中国官府办理。”“苏俄政府允诺,中国以中国资本赎回中东铁路及该路所属一切财产;并允诺,将该路一切股票、债票移归中国”。“两国政府承认对于中东铁路之前途,只能由中俄两国取决,不许第三者干涉。”“中俄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中规定:中东路设理事会,为议决机关,置理事10人,理事长为中方,副理事长为俄方。本铁路设局长1人,由俄方担任,副局长2人,俄华各1人担任,均由理事会委派,由各该政府核准,其职权由理事会规定;路局正副处长由理事会委派,如处长为华人,则副处长为苏俄人,反之亦然;路局各级人员按中苏两国各半任用。(《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及声明书》(1924年5月31日)、《中俄暂行管理中东铁路协定》(1924年5月31日),《中国近代对外关系史资料选辑》(1840—1949)下卷第一分册,上海人民出版1977年版,第21—31页。)随后,苏俄政府鉴于中东路处于奉系军阀张作霖统治的势力范围内,乃于同年9月与东北地方当局签订了《奉俄协定》,其中除了包括《中俄协定》之内容外,还把中东路无偿全部交给中国的期限以旧俄时代规定的80年缩短为60年(至1956年9月7日期满);并在此期间内允许中国赎回,赎路价款由双方估定该路实价后,以公道原则确定。同时对东北与苏俄有关系的界河、界湖航运问题也作了规定。(《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第466—470页。)《奉俄协定》签订后,苏俄立即更换了中东路俄方主要负责人,使沙俄旧党无从抵抗,排除了外国势力的干扰。根据协定的原则,中东路恢复了正常营运。
中苏协定、中东路协定的签订、中苏邦交的恢复,这是中俄关系史上新篇章的开端,从沙俄侵略东北、称霸远东开始转向以平等合作的姿态对待中国。当时国内各界有识之士无不为之热烈欢呼,盛赞这是中国自鸦片战争以来所签订的第一个平等条约,对苏俄以平等的态度对待中国、声明废除对华不平等条约、取消在华特权等赞不绝口。
苏俄的对华政策与日本帝国主义侵略东北的种种行径形成极大的反差。日本通过强加于中国的“二十一条”,企图长期占领东北南部、东部和内蒙。根据“二十一条”有关条款,日本要把旅顺、大连和南满、安奉两条铁路的租借期延为99年,并强迫中国承认日本在南满和内蒙古东部的土地租借权或所有权及居住权、工商经营权、建筑铁路和开采矿山的独占权等。日本通过“满铁”长期霸占和经营长春至旅顺的南满铁路,以及安东至奉天、大石桥至营口、奉天至抚顺等支线。满铁还以“附属地”的名义,在铁路沿线霸占大片土地,并行使行政、司法、征税、警察权等,俨然成为国中之国。日本还以保护其侨民和铁路为名,在铁路沿线的重要城市驻有日本的野战军和守备队,充当侵华工具。这是日本侵略者埋在中国东北的一颗定时炸弹。从当时东北亚地区的各国动向看,真正威胁中国东北安全的是日本军国主义者,而不是革命后的苏俄。
当然,中苏在合营中东铁路问题上,双方的合作远非和谐,而是龃龉丛生,屡衍争端。苏俄实际上并未认真履行签订的《奉俄协定》,对应归还中方的非铁路本身之营业,如电报、电话、矿山、图书馆、天文台、学校等并未交付中方。铁路管理局也由苏俄单方面控制,在2700多名职员中,中方人员占400人,且多为翻译及低级职员。路局机关行文,除了理事会公文及路局会议决议系中俄文并行外,其余均为俄文,一切财政结算也以卢布为准。对历年铁路收入余款如何处理,中苏双方意见也大有分歧。对此,东北地方当局早已不满。这就是中东路事件的缘起。

如果中东路事件中东北军赢了,还有918事变吗

实际上中东铁路事件是蒋试探少帅是否对蒋衷心,结果奉军打败,也没有得到蒋的任何援助,使少帅寒了心,如果中东铁路事件少帅德胜,不敢保证会不会有918,但能保证的是少帅一定会奋起反抗,绝不会轻易失去东北,张不抵抗的主要原因就是他对蒋失去信心,根本没有可能战胜源源不断的关东军。所以才失去东北,纯粹个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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