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地铁的运营管理(北京地铁安全条例)

北京地铁对乘客携带物的具体要求

下面是相关的条文:
一、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发布的《乘客须知》中的相关规定。
1、《乘客须知》第2条规定:
“携带物品面积超过一个座位面积的,需另加购一张同程等额车票;身高达到1.2米的儿童需购票进站”。
2、《乘客须知》第3条规定: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放射性和杀伤性等危险品(如雷管、炸药、鞭炮、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电石、液化气、管制刀具、各种酸类等)以及其它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3、《乘客须知》第4条规定:
“严禁携带超长(1.8米以上)、易碎(如玻璃及易碎玻璃制品等)、笨重(如自行车、洗衣机、电视机、台式电脑显示器、电冰箱等)、妨碍公共卫生、车内通行和容易污损地铁设备和站、车环境的物品及动物进站乘车”。

二、北京市地铁运营有限公司发布的《安全自救手册》中的相关规定。
1、第3条规定:
“禁止携带超长(1.8米以上)、笨重(如自行车、洗衣机、电视机、台式电脑显示器、电冰箱、组合音响等)、动物以及妨碍公共卫生、车内通行和危害乘客安全(如玻璃及易碎玻璃制品)等物品乘车。……”。
2、第10条规定:
“严禁携带雷管、炸药、鞭炮、汽油、柴油、煤油、油漆、电石、液化气、酸类等易爆、易燃、有毒、腐蚀性和杀伤性等危险品以及容易污染地铁设备和站、车环境的物品乘车”。

三、《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
“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车站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受、配合公安人员、车站工作人员进行的安全检查;
……”。

如何做好北京地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你这是一个很大的课题,需要北京市政府联合有关部门进行讨论。

北京地铁不能带什么

京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试行)

来源:北京地铁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购票乘车。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乘客禁止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具体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参见公安机关公告)。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可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不得携带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
第七条 1.3米以下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乘车,以确保安全。
第八条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及因疾病、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九条 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十条 搭乘自动扶梯时,乘客应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稳扶手带,不得倚靠扶梯侧壁,应靠右站立。
第十一条 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严禁乘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二)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三)列车车门或屏蔽门提示警铃鸣响时,禁止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屏蔽门关闭后,禁止扒门;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乘客应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禁止携带宠物乘车(警犬、导盲犬除外);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
第十五条 严禁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严禁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七条 乘客可配合运营单位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情况进行公众评价。
第十八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运营单位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运营单位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地铁的运营管理

截至2014年12月28日,北京城市轨道交通系统拥有18条线527公里,是世界上规模第二大的城市地铁系统。北京地铁工作日的日均客运量在1000万人次左右,峰值运量达到1220.8万人次
2015年底,北京地铁线路运营总里程达到554公里。 2014年10月26日上午,北京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婴介绍,北京地铁每公里的建设成本已达到11亿元。公交票制票价改革后,财政还需要对地铁运营补贴50%,对公交运营补贴70%。
近几年来,北京市轨道交通的建设成本大幅度提高,从2号线的平均1.5亿元/公里,到5号线的平均5亿元/公里,再到目前正在建设的8号线、14号线的平均11亿元/公里。
按照轨道交通发展规划,到2020年,本市的轨道交通将达到1000公里以上,加上既有线路的更新、地面公交线路的优化等情况。根据有关部门的初步测算,至少还需要投入资金4000多亿元 。 2014年5月22日举行的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草案)》。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建议,应在草案中增加三项条款:地铁禁止饮食、乞讨卖艺、派发广告。
北京市人大城建环保委此次还建议,将地铁车站、车卡内,禁止乞讨卖艺和派发广告也写入立法,并且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
针对车卡内饮食、车站或车卡内乞讨卖艺的行为,违反规定者,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于在车站、车卡内派发广告等物品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运营单位有权制止,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派发的广告等物品,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地铁禁止饮食、乞讨卖艺、派发广告”的规定是否入法,还需要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听取意见,经过两次审议后方能确定。
2015年5月1日起,导盲犬可以进入地铁,在北京地铁内乞讨卖艺将面临最高1000元的罚款。此前备受关注的地铁禁止饮食未入法,未来有望以《乘客守则》的形式进行规定。 《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将于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提到了轨道交通产权单位和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巡查管理制度,其中也规定了将对在地铁里发小广告以及乞讨进行处罚。2015年5月1日起,针对逃票等违规违法行为,北京市将组建专门的交通执法队进地铁巡查,并进行处罚。
使用废票、假票,或不接受检票,翻越闸门、围栏,违规进出车站付费区,应按照路网单程最高票价的10倍补交票款,并由工作人员收缴失效车票。
使用涂改、伪造或冒用免票证件的,应按照路网单程最高票价的10倍补交票款,并由工作人员收缴证件。

北京地铁的运营管理(北京地铁安全条例)

关于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中可否携带导盲犬的800字作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要求,巩固前一阶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取得的成果,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在广泛调查民意的基础上,市委市政府本着以人为本、方便市民的原则,从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社会车辆继续试行交通管理措施,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但停驶的时间由上次的6时至21时调整为7时至20时,停驶的范围调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但不含五环路。停驶的车牌尾号也由上次一个月轮换一次改为每13周轮换一次。此次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公务车仍然继续封存30%,并再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停驶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自2008年10月11日起试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取得了良好效果。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好于往年同期,市区道路交通流量下降、车速提高。北京交通发展研究中心、市公安交管部门和环保部门对“每周少开一天车”交通管理措施实施期间的监测显示,全市高峰路网速度比“无限行”期间提高14.7%。全天市区主干道流量下降4.1%,环路流量下降2.8%,车速提高3.4%,工作日五环内“122”拥堵接报警下降27.6%。交通拥堵指数从7.54“中度”,下降到5.15(4.89-5.26)“轻度”。工作日拥堵持续时间从7小时45分减少为2小时30分,特别是“严重拥堵”时间由1小时45分钟减为0,全市空气质量整体呈好转趋势。

从2009年4月11日起,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继续封存30%公务用车。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北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继续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停驶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停驶时间为0时至24时。针对停驶时间、范围和轮换期限等问题,相关部门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最广大市民的原则,对目前实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在停驶时间、停驶区域和尾号轮换期限上进行了相应调整。

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北京市在带头封存公务用车的基础上,对社会车辆(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继续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交通管理措施,停驶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的车辆车牌尾号将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停驶日。首次高峰时段停驶的机动车车牌尾号星期一至星期五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和8、4和9(含临时号牌;机动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不受新交通管理措施的限制。

为配合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的交通管理措施,北京市交通部门本着方便出行,尽最大限度满足市民出行需要的原则,加快构建以“人文交通、科技交通、绿色交通”为特征的新北京交通体系,继续推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各项措施顺利实施,建设快速通勤系统,不断优化出行结构和提高整体承载能力,为市民乘坐公共交通出行提供便利。

在轨道交通方面,在2009年3月份实现地铁1号线、2号线最小发车间隔缩短15秒的基础上,轨道交通将不断挖潜既有线路的运输能力,深入开展5号线和10号线一期缩短发车间隔、提高运输能力的研究;地铁4号线在全线铺轨完成90%的基础上,已于3月底开始进行局部冷滑测试,为2009年高水平开通试运营做准备,4号线的开通将有效缓解中关村、西单等地区交通状况,使贯穿南北的轨道交通大动脉达到2条,运营里程增加到230公里,形成轨道交通网络化规模运营效应;同时,充分利用轨道交通指挥中心统一运营、调度、管理的优势,保证网络化运营管理安全、高效、均衡、有序运作,运用智能交通手段提升轨道交通出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市民出行。

在优化调整公交线网方面,交通部门不断完善快速公交1、2、3号线的相关设施,继续优化调整公交线网,减少重复线路,提高运输效率。增设安立路快速公交3号线支线至天通北苑,减少重复线路和减少重叠设站;到2009年底,新开、调整市域公交线路50条,延长线路运营时间50条,并优化、调整郊区道路客运线路30条;新增20公里公交专用道,使公交专用道达到278.5公里;提高公交运行效率,改善公交服务品质,增强吸引能力,引导市民选择公共交通通勤出行,缓解道路交通压力。

同时,北京市还将推行差别化配套建设停车位标准和适度提高停车收费价格,严格规范占道停车。加快建立智能交通系统,大力推进现代交通文明建设,进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补充: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在中央各部门各单位、驻京部队和广大市民特别是拥有机动车的市民大力支持下,自2008年10月11日起试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得到有效执行,取得良好效果。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好于往年同期,市区道路交通流量下降、车速提高。但随着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市区空气质量和道路交通压力将进一步加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节能减排要求,巩固前一阶段实施交通管理措施取得的成果,大力推进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加快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市政府决定继续实施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09年4月11日起,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继续封存30%公务用车。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国家机关,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中央和北京市所属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公务用车继续按车牌尾号每周停驶一天(0时至24时),范围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北京市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自2009年4月11日至2010年4月10日,除上述第一条范围内的机动车外,北京市其他机动车(含已办理长期市区通行证的外省、区、市进京机动车)继续试行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交通管理措施,停驶时间为7时至20时,范围为五环路以内道路(不含五环路)。

三、根据上述第一、二条规定,按车牌尾号每周一日高峰时段停驶(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除外)的机动车车牌尾号分为五组,每13周轮换一次停驶日,分别为:

(一)自2009年4月11日至2009年7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5和0、1和6、2和7、3 和8、4和9(含临时号牌,机动车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0号管理,下同);

(二)自2009年7月11日至2009年10月9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4和9、5和0、1和6、2 和7、3和8;

(三)自2009年10月10日至2010年1月8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3和8、4和9、5和0、1 和6、2和7;

(四)自2010年1月9日至2010年4月10日,星期一至星期五停驶机动车车牌尾号分别为:2和7、3和8、4和9、5 和0、1和6。

四、以下机动车不受上述措施限制:

(一)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

(二)公共电汽车、省际长途客运车辆及大型客车、出租汽车(不含租赁车辆)、小公共汽车、邮政专用车、持有市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旅游客车营运证件的车辆,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定的单位班车和学校校车;

(三)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行政执法车辆和清障专用车辆;

(四)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的殡葬车辆;

(五)悬挂“使”字头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市政府将继续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实施分阶段缓解市区交通拥堵方案,打通断头路,完善过街设施,优化平交路口,畅通道路微循环系统,努力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综合交通体系,方便市民出行;推行差别化配套建设停车位标准和适度提高停车收费价格,严格规范占道停车;加快建立智能交通系统,大力推进现代交通文明建设,进一步改善交通秩序,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

特此通告。

二○○九年四月三日

地铁乘车规定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购票乘车。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乘客禁止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具体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参见公安机关公告)。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可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不得携带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
第七条 1.3米以下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乘车,以确保安全。
第八条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及因疾病、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九条 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十条 搭乘自动扶梯时,乘客应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稳扶手带,不得倚靠扶梯侧壁,应靠右站立。
第十一条 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严禁乘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二)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三)列车车门或屏蔽门提示警铃鸣响时,禁止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屏蔽门关闭后,禁止扒门;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乘客应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禁止携带宠物乘车(警犬、导盲犬除外);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
第十五条 严禁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严禁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七条 乘客可配合运营单位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情况进行公众评价。
第十八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运营单位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运营单位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地铁七条禁止行为

●烟花、鞭炮
●管制刀具,如匕首,三棱刮刀等
●催泪器、弓弩等具有一定杀伤力的器具
●射钉弹、发令弹等含火药的制品
●汽油、柴油等易燃液体
●氧气、液化石油气等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剧毒农药等剧毒化学品
●硫酸、盐酸等腐蚀性物品
●枪支、子弹类

如何理解北京地铁发布禁食规定

我认为北京地铁站推出的这个规定是非常正确的。因为本身地铁空间就是相对封闭的。尤其是上下班早晚高峰期间,很多时候地铁里面人员比较拥挤。你吃东西时,食物所散发出来的味道会严重影响到他人的感觉。

北京地铁的运营管理(北京地铁安全条例)

在很多发达国家乘坐地铁的时候都是明令禁止不能吃东西的。比如在新加坡,就不允许吃口香糖。在地铁上你可以带食物上去,也可以带饮料,但是不能吃。如果吃了就会遭到罚款。

在公共场合,每一个人都要遵守基本的文明要求。文明是需要每一个人付出为具体行动的。文明出行更多的是体现了一个人的基本道德素养的高低。

地铁乘车规定有哪些

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守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管理,保障运营秩序,为乘客创造安全、便捷、和谐的乘车环境,依据《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凡进入本市轨道交通各车站出入口、通道、站厅、站台和列车车厢的人员,均应遵守本守则。

第三条 乘客应遵守《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车票使用规则》购票乘车。

第四条 乘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并配合安全检查。不接受安全检查的,安全检查人员可拒绝其进站乘车;拒不接受安全检查并强行进入车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现场秩序的,安全检查人员可制止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 乘客禁止携带法律、法规规定的违禁物品(具体禁止携带物品目录参见公安机关公告)。安全检查人员发现携带违禁物品的可按照规定处置并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条 乘客携带的物品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长度不得超过1.8米,宽和高均不得超过0.5米。不得携带妨碍车内及站内通行和对运营安全可能造成影响的其它物品乘车。

第七条 1.3米以下儿童须在成人陪同下乘车,以确保安全。

第八条 衣冠不整、醉酒肇事等不文明行为者及因疾病、健康状况可能危及其他乘客者不得进站乘车。

第九条 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等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

第十条 搭乘自动扶梯时,乘客应遵守乘梯安全要求,扶稳扶手带,不得倚靠扶梯侧壁,应靠右站立。

第十一条 乘客应遵守以下乘车规定:

(一)候车时应自觉排队,禁止越过安全线,禁止倚靠屏蔽门;

(二)乘车时应当先下后上,从车门两侧依次登车,留意列车与站台间的空隙;

(三)列车到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

(四)列车因故不能继续运行时,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或者换乘其他交通工具。

第十二条 严禁乘客下列行为:

(一)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高度危险活动区域;

(二)在轨道线路上放置、丢弃障碍物;

(三)列车车门或屏蔽门提示警铃鸣响时,禁止强行上下列车;车门或屏蔽门关闭后,禁止扒门;

(四)在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五)在车站、车厢或者疏散通道内堆放物品、设置摊点等影响疏散的行为;

(六)在运行的自动扶梯上逆行;

(七)其他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乘客应自觉为老、幼、病、残、孕、怀抱婴儿者或者其他有需要的人士让座和提供方便。

第十四条 乘客应当自觉保持车站、车厢的文明卫生。禁止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废弃物、乱写乱画;禁止携带宠物乘车(警犬、导盲犬除外);禁止大声喧哗或者弹奏乐器、播放音乐等;不得踩踏车站和车厢内的座席。

第十五条 严禁损毁轨道交通范围内的各项设施、设备。严禁移动、遮盖或污损警示标志、疏散或导向标志、安全标志等。

第十六条 轨道交通范围内发生突发事件或意外情况时,乘客应当保持冷静,服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或按广播提示有序疏散。

第十七条 乘客可配合运营单位通过乘客满意度调查等形式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情况进行公众评价。

第十八条 乘客对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服务不满意的情况可向运营单位或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乘客应自觉遵守本守则。违反本守则的,运营单位有权采取制止、劝离或者拒绝提供服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依法移送交通部门或者公安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本守则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任务驱动型作文北京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范文

你或许要说,我是普通人,没那么“伟大”.但你有弟弟妹妹吗?给他们讲个故事总可以办到吧!若还嫌烦,路上碰见老师,问一声老师好,微笑一下该不难吧.你并没有付出多少,但却在别人心中播下了幸福的种子,你不感到幸福吗?有付出肯定就有回报,只要人人都献出一份爱,这个世界将变得一片温馨……准备好了吗?背上你的幸福背包,和我一起去播种幸福!
简评:本文论述了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幸福,如母亲、艺术家、大夫.穷人、富人也有着不同的幸福,文中着重论述了一类人的幸福,他们是杜甫、贝多芬,他们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幸福而幸福.那么平常生活中的我们可以从小事做起,同样可以让别人幸福,和自己幸福.文章内容丰富,语言朴实而有说服力.
【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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