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安全条例(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有哪些内容)

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有哪些内容

1.深化铁路政企分开的体制改革 为改变我国现行铁路在安全监管上“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和安全管理迁就于运输生产经营的不合理现象,就应当理清行政执法和运输生产的关系,维护国家和群众利益,公平正义地解决有关铁路运输安全生产中的矛盾和纠纷。为更好地保障铁路运输和铁路建设,就必须继续深化铁路体制改革,采取政企分开,建全高效廉洁的铁路安全行政监控体系和构建现代铁路运输企业制度。
2. 坚持科学发展观,稳步推进改革 在铁路机构改革的设计中,要有前瞻性和科学性,要从整体的角度考虑,不能一拍脑袋,心血来潮就从眼前的局部利益搞出一个所谓的改革方案,可是当这种方案实施没多久就发现问题百出,又走回头路。在改革中要尽量避免运输安全管理中翻来覆去的不稳定因素。要建立科学高效和规范有序的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体系,同时也要做好应对改革中必然会出现的运输安全危机措施。
3.加强铁路安全管理队伍建设 努力改善安全管理人员的经济和生活待遇,积极吸引有文化 懂技术 、会安全管理的专业化人才,增加安全管理教育投入,不断提高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尽量克服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一哄而上的形式主义弊端。
4.正确认识铁路法规和规章制度在铁路运输安全管理中的重要性 要按照“科学、统一、专业和规范”的原则制定各项准确适用的法规和规章制度。铁路有关部门要端正安全管理工作思路,采取必要的措施,努力预防铁路法规和规章制度政出多门,过繁过杂,相互抵触和难以执行的矛盾。务必根据铁路运输的发展状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及时清理废止制约铁路运输发展的法规条文和规章制度,杜绝哪些为方便完成考核任务变相搞创收滥定规章制度做法。要围绕铁路运输安全这个重点,细心制定铁路运输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制度。
5.加大铁路的科技投入,积极采用先进的铁路技术装备, 坚决淘汰落后的铁路运输设备。 不断升级改造现有的行车安全监管装置,消除铁路运输设备上的安全隐患,在运输安全生产管理中以科技硬件取代繁琐的人工监管工作,以自动化运输控制装备替代人工操作,来提高铁路运输效率,又能大量减少人员操控上失误。通过建立铁路安全信息管理系统,迅速有效地提高各项管理制度的推进落实。减轻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遏制了安全管理中的好人主义,有力地保障铁路运输安全。

铁路安全法规53条对应的法律

铁路管理安全条例
第五十三条禁止实施下列危害电气化铁路设施的行为:
(一)向电气化铁路接触网抛掷物品;
(二)在铁路电力线路导线两侧各500米的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飘浮物体;
(三)攀登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或者在杆塔上架设、安装其他设施设备;
(四)在铁路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20米范围内取土、打桩、钻探或者倾倒有害化学物品;
(五)触碰电气化铁路接触网。

如何贯彻铁路安全管理方针的要求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方针。“安全第一”就是要求运输企业在组织生产、指挥生产时,坚持把安全生产作为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第一要素和保证条件。“预防为主”就是要求运输企业以主动积极的态度,从组织管理和技术措施上,增强运输安全保障系统的整体功能,把事故遏制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指导方针的作用
安全生产是社会主义运输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安全是与计划、生产、技术、质量、物资、设备、劳动和财务等管理密切相关并渗透其中的企业管理的首要任务。安全管理是上述八大管理中与安全相关的管理内容的综合和发展,并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协调、监控实施。运输安全管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指导方针,是安全科学理论与安全生产实践相结合的结果,也是几十年来我国运输安全工作经验和教训的科学总结。这一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不仅深刻揭示了安全与效率、安全与效益及安全管理与其他管理工作之间的辩证关系,同时也表明了安全管理自身各项工作应遵守的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指导方针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1.导向作用
在运输生产中存在各种各样的矛盾,如安全与效率、技术与管理、软件与硬件、局部与整体等。安全与效率始终是主要矛盾,而安全又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任何时候只有首先抓住了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也就是对影响安全的不利因素,如隐患、危险等主动出击,预先防止,就能牢牢把握住运输生产的主动权,促使矛盾向有利于安全的方面转化,任何单位和个人违背这个原则,必将受到事故惩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2.规范作用
运输生产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影响安全和生产的因素很多。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把“安全第一”要做的工作,“预防为主”必办的事情落到实处,才能收到预期的安全效果。如从指导思想到奋斗目标,阶段任务到主攻方向,实施方案到具体办法,组织分工到监控反馈等进行周密规划、统一部署,并按变化作出必要调整,形成着眼于现场作业控制的管理落实机制,使运输生产处于有序可控状态。
3.约束作用
安全需要纪律严明、按章办事、工作高效的个人行为、群体行为、管理行为的联合保证。这就需要上上下下有“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共同思想基础,并以此为准则,抵制克服不利于安全的思想和行为。为此,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要求,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制订各级安全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使广大铁路职工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共同开创运输安全新局面。
4.评价作用
以发生事故的数量及其损失大小可以衡量一个生产单位安全状况的好坏。但由于事故具有潜在性和再现性、偶然性和必然性、事发原因的多重性和因果性等特性,为了实事求是地判断运输企业的安全状况和发展趋势,除以事故指标衡量外,还需要考察“安全第一”的思想和“预防为主”的措施落实情况及其效果,即对运输系统中的关键人员、关键岗位、关键作业、关键设备等有无防范举措,安全观念中是否有超前防护意识,作用如何等进行评价。
可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而是具有丰富的内涵。深刻认识其本质涵义并发挥其应有作用,关键在于认识的深化,决策的正确和扎扎实实地工作。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在铁路运输生产中,“安全第一”主要由运输生产的特点所决定的,而当行车、客运、货运等事故一旦发生,所造成的物质损失就无法挽回。预防事故是主动而为,事故抢救是迫不得已,对来自人祸天灾的事故而言必须以预防为主,这是运输安全不可动摇的原则。“安全第一”的思想到位,解决好各种各样的矛盾,是“预防主为”的前提,离开这个前提就谈不上“预防为主”。因为,不解决好“安全第一”的思想认识和实际问题,职工预防事故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积极性就难以调动和持久。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最终还是以清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为归宿。故应积极采取措施,消除各种不利因素,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满足“安全第一”需要。可见“预防为主”是“安全第一”的重要保证,失去这种保证,“安全第一”就成为一句空话。“安全第一”和“预防为主”的辩证关系与生产实践相结合,共同构成了运输生产的安全屏幛,二者密不可分。
“预防为主”就是要对事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研究、系统分析、制订原则、采取对策。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制度上保证,工作上落实,作风上适应,常抓不懈,持之以恒。当“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方针未能得到彻底贯彻落实的时候,影响安全的因素,如人员、设备、环境、管理等,其非正常状态就成为事故发生的原因。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指导方针的原则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主要技术政策》总则中明确指出:“铁路运输生产要贯彻‘安全第一’的原则,采用新技术和新装备,配套发展铁路安全设施,提高运输设备的可靠度,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铁路运输安全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主要有: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第一”的责任意识是保障运输安全的重要前提。
人的因素是影响运输安全最重要的因素,人的安全思想和意识是安全行为的基础。因此,必须加强以人为中心的管理,持久深入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广大职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安全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及不安全的危机感,营造人人重视安全,事事确保安全的工作氛围。而运输生产中存在的隐患,发生的事故(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原因外),归根结底是人的“安全第一”思想不牢,安全责任意识淡薄所致。在安全工作与其他工作发生矛盾,或安全工作取得成绩的时候,“安全第一”的思想往往被淡化或移位,这是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形势不稳定的根本原因,应坚决克服纠正。
2.遵守规章制度,严格组织纪律是运输安全的重要保证
在长期生产实践中,我国铁路部门根据运输生产规律、事故发生的因果关系和防止事故的宝贵经验,制订了许多保证安全、提高效率的规章制度和作业标准,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加以完善和发展。有章必循,就要有严格的组织纪律约束。纪律松驰、有章不循是对运输生产安全的最大威胁。因此,必须加强职工队伍的组织性和纪律性,使“严字当头、铁的纪律、团结协作、雷厉风行”的路风得以发扬光大。
建立健全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最为重要的是各级安全责任制的逐步完善和切实执行。应避免职责不清、分工不明、互相推诿的不良现象发生。并通过各种管理手段做到是非严明,赏罚分明,形成强有力的竞争、激励和约束机制。
3.加强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提高职工队伍安全素质是运输安全的重要基础
提高人员安全素质最为有效的途径就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教育和培训。这在高科技广泛应用于铁路运输的情况下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大力抓好职工队伍的职业道德建设,培养敬业爱岗的精神和遵章守纪的良好习惯,提高实际操作能力,特别是非正常情况下的作业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全面落实作业标准化。与此同时,也要不断加强干部的技术业务培训,普遍提高干部队伍的业务素质。
4.不断改善和更新运输技术设备是保障运输安全的物质基础
运输设备质量决定于出厂的产品质量,也取决于运用中的设备能经常得到精心的维护和保养。因此,要坚持设备检修与保养并重,预防与整治相结合的原则,攻克设备隐患,落实维修标准、作业标准和质量标准,努力提高设备的有效性,使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同时,增加经费投入,改善设备功能,加快实现主要运输装备现代化的步伐。积极发展和完善既能提高运输效率,又能确保安全的各种安全技术设备,这是提高铁路运输安全水平的必由之路。
5.争取地方政府和人民群众的支持是运输安全的坚强后盾
党和国家领导同志指出:“铁道部门的工作没有各地的支持是做不好的。”铁路运输安全尤为突出。铁路应主动加强与地方的安全联防和共建,不断改善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积极依靠地方政府和沿线人民群众参与事故救援、抢修等工作。加强路外安全宣传教育,防止人身伤亡和事故的发生,保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关于铁路方面有哪些法律法规

《铁路来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源》第五条:铁路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工作,加强铁路运输安全教育,落实护路联防责任制,防范和制止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协调和处理有关铁路运输安全事项。

第六条: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维护车站、列车等铁路场所的治安秩序和铁路沿线的治安秩序,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所必需的资金投入。

铁路安全条例(铁路运输安全管理有哪些内容)

(4)铁路安全条例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通过旅客列车行李车运输金银珠宝、货币证券、文物、枪支、鱼苗、蚕种和中途需饲养的动物,必须派人押运。托运上述品名之外的物品,托运人可根据货物的实际情况,向承运人提出押运申请。

对运输距离在200千米以内、不需要饲养的家禽,家畜,托运人提出不派人押运时,也可以办理托运,但应在托运单上注明不派人押运,途中逃逸、死亡,责任由托运人自负。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1.为什么要设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指为防止外来因素对铁路列车运行的干扰,减少铁路运输安全隐患,保护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在铁路沿线两侧一定范围内对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进行限制而设置的特定区域。这里所说的铁路线路,包括铁路钢轨道床、路基、边坡、侧沟及其他排水设备、防护设备等,以及铁路桥梁、隧道、场站等。
长期以来,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铁路线路两侧修路、挖沟、盖房,或进行排污、烧荒、倾倒垃圾、放养牲畜等,严重影响了列车运营安全。为此,2004年发布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本着维护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方便沿线群众生产生活的原则,参照我国相关行业的做法和经验,设定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对保障铁路安全畅通、保护铁路沿线社会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十年来,高速铁路的快速发展和既有铁路的提速,对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条例设定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及相关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修订后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相关制度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
2.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有多大?
铁路沿线情况错综复杂,火车经过城市市区、城市郊区、村镇居民居住区与其他地区,面对的安全状况是不同的;特别是高速铁路速度快、对安全环境要求更高。因此,本条例从实际出发,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作了四种不同情况的规定,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其中,路堤坡脚是指路基边坡与地面相接的部分,路堑坡顶是指路堑坡坡面与地面相接的部分。
同时,条例还考虑到在特殊路段、特殊情况下,上述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的需要,需要适当扩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的情况,明确规定:“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3.如何把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铁路用地的关系?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是为了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而设的一个特定区域。在此区域内,禁止从事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但并不改变用地的权属关系。铁路用地的取得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铁路建设用地,另一种是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铁路用地。通过这两种方式取得的铁路用地,均具有产权属性。
在实际划界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与铁路用地边界可能出现不一致的情况。铁路用地边界可能大于安全保护区边界,也可能等于或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边界。无论是在铁路用地地界内还是地界外,本条例所列的禁止性规定都同样适用。
4.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如何划定?
鉴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在实际划定时可能遇到的各种复杂情况,条例对不同情况下的划定程序和权限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是在铁路用地能满足铁路线路安全保护要求的情况下,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这样规定是因为在铁路征地时,地方政府已对铁路用地进行了审批,对铁路建设用地及安全保护的需要已经审核同意。在地方政府已经批准的铁路用地范围内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可以不再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审批,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划定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市(设区的市)、县三级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还应当依法履行公告义务,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本条例规定了相关管理制度,明令禁止一系列可能危害铁路线路和运输安全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只有及时履行公告义务,使人民群众知悉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才能保障安全保护区内相关制度和禁止性规定的切实执行。
三是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可能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情况下,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划定并公告,同时要求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这里的有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交通运输部门、河道管理部门、水利管理部门、航道管理部门、石油电力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等。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最终划定并公告的主体仍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5.哪些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
在铁路既有线提速之前,行人穿越铁路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较少,主要是因为列车速度较低(一般均低于时速100公里),多数情况下行人发现来车紧急撤离铁道,具有一定的可能性。随着列车运行速度的提高,行人穿越铁路,发现来车往往来不及撤离铁道,发生伤亡事故的概率相应增加。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人身安全,条例总结实践经验,新增加了“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应当实行全封闭管理”的规定。
6.为什么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首先是因为线路两侧烧荒容易引发火灾,直接威胁铁路行车安全;其次,烧荒产生的高温容易破坏埋设在线路两侧或者在线路上空的铁路通信、信号线路的保护设备,直接导致线路短路,影响铁路调度指挥系统;再次,烧荒引起的烟雾还会直接影响机车驾驶人员瞭望。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主要是由于列车运行速度较快,制动距离和制动时间都比较长,一旦发现紧急情况,列车在短时间、短距离内难以停车。铁路沿线居民放养的牲畜窜上线路与火车相撞,轻则财产受损,重则可能导致列车颠覆。因此,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放养牲畜,是为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措施。
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瞭望的树木等植物,主要是考虑到铁路线路两侧的防护林木和护坡草坪是为了保证线路的稳定,防止雨水冲刷和风沙等灾害而特意栽培的。如果树木过于高大会影响司机瞭望,司机难以及时看清前方一定距离内的信号显示,或有异常情况时不能及时发现和处理,就可能造成行车事故。条例对此类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加大了对铁路行车安全的保护力度。
7.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有害物质,会产生哪些危害?条例对此作了怎样的规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不仅破坏铁路沿线的环境卫生,而且容易腐蚀铁路钢轨道床、信号通信设施,造成路基病害和桥梁淤堵,成为干扰铁路行车的因素之一,必须对这些行为予以禁止。这里所称“排污”,既包括固体废弃物,也包括液体废弃物;所称“倾倒垃圾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既包括铁路沿线生产、生活产生的垃圾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也包括从列车上向外倾倒垃圾。
8.为什么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要对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以及堆放、悬挂物品等活动进行限制?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条例之所以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这些生产活动进行限制,主要是出于以下考虑:
一是建筑物、构筑物的建造过程本身即会对行车产生一定的干扰,影响运输安全与通畅;打桩或深挖基础等难免对线路产生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突出部分可能会造成行车障碍;高大的建筑物、构筑物还容易遮挡机车驾驶人员视线,不利于行车瞭望。
二是随意在铁路线路两侧取土、挖砂、挖沟或采空作业,直接影响铁路线路的稳固,带来安全隐患。安全行车必须有稳固的线路,尤其是高速铁路的发展,对线路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旦线路遭到破坏,轻者导致中断行车,重者导致车毁人亡。
三是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堆放、悬挂物品,如堆放粮食、稻草、砂石等物品,将直接形成列车运行的障碍;在铁路线路两侧晾晒衣物或悬挂其他物品,特别是彩色的物品,容易导致机车驾驶人员信号判断的错误或者影响瞭望。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确需从事上述生产活动,根据条例的规定,必须经铁路运输企业同意,施工前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签订安全协议。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落实铁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便于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因此,条例还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同时,条例还对相关施工作业方保障施工安全和铁路运输安全的义务作出了规定。
9.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如何处理?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由于历史的原因,铁路线路两侧存在着一定数量的合法或者非法的建筑物、构筑物,有些处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内,或多或少会影响铁路运输安全。条例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处置,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的规定,即: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可以是所有权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自觉的行为,也可以是铁路监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敦促的结果。对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满足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依照《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同时,条例对于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进行限制的行为,规定“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或者“依法给予补偿”。这里所说的补救,主要是采取措施对相关利益主体所受损失的弥补或挽救,如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清理后移植培育;对简易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后异地复原。这里所说的补偿,主要是对相关利益主体所受损失的货币化或其他形式的弥补。为保障铁路运输安全而拆除沿线既有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会对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因此本条明确规定了补偿原则。需要指出的是,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拆除非法建筑物、构筑物,其所有者违法在先,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不应给予补偿。对此,本条也作了排除性规定。
10.什么是铁路建筑限界?
铁路建筑限界,是指一个和铁路线路中心线垂直的极限横断面轮廓。在此轮廓内,除机车车辆和与机车车辆有直接相互作用的设备(车辆减速器、路签授受器、接触电线及其他)外,其它设备或建筑物、构筑物均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是根据机车车辆运动的最大轮廓尺寸并考虑一定的安全余量而制定的。限界尺寸一经规定不得随意缩小。缩小限界或者其他物体进入限界都可能危及列车运行安全,导致行车事故的发生。
11.条例对铁路线路附近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物体与铁路建筑限界的关系,作了怎样的规定?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对铁路建筑限界的管理,是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过去曾因进入建筑限界发生过行车事故。对这种直接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否则有可能造成车毁人亡的行车事故。因此,条例对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并且以列举的形式指出了铁路线路及其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禁止进入。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与机车车辆有直接互相作用的设备,如车辆减速器、路签授受器、接触电线以及其他保障铁路正常运行的设施设备,应当排除在本条规定之外

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设计开行时速120公里以上列车的铁路实行全封闭管理,旅


A、B、S两端电压U增大,故传感器两端电压一定减小,说明当烟雾浓度的增大时,使传感器电阻RM变小,则有RM随着烟雾浓度的增大而减小,故A错误,B正确.
C、D、R越大,M与R并联的电阻R越接近RM,U增大越明显,导致“S”上电压变化最明显,所以要提高报警灵敏度可增大R.故C正确,D错误.
故选:BC.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是法律吗

只能算法规,法律严格上是指“基本法律\”。法律要看颁发主体,在中国,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铁路运输安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条例具体有哪些

铁路运输安全法律体系中的法律、法规、制度和相关条例具体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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