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12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的通知。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各保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2015〕56号)有关要求,现将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试点地区问题
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试点地区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庆市。(二)河北省石家庄市、山西省太原市、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辽宁省沈阳市、吉林省长春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宁波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青岛市、河南省郑州市(含巩义市)、湖北省武汉市、湖南省株洲市、广东省广州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贵州省贵阳市、云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陕西省宝鸡市、甘肃省兰州市、青海省西宁市、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不含所辖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
二、关于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规范及若干管理问题
文件所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参照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指引框架及示范条款(附件)开发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
(一)健康保险产品采取具有保障功能并设立有最低保证收益账户的万能险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被保险人个人账户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管理维护。
(二)被保险人为16周岁以上、未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纳税人群。保险公司不得因被保险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
(三)医疗保险保障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医保所在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自付费用及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外的费用,费用的报销范围、比例和额度由各保险公司根据具体产品特点自行确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险产品,可依据被保险人的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保险金额,具体保险金额下限由保监会规定。
(五)健康保险产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对医疗保险部分的简单赔付率低于规定比例的,保险公司要将实际赔付率与规定比例之间的差额部分返还到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根据目标人群已有保障项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共有三类,分别适用于:
1.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2.对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特定大额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3.未参加公费医疗或基本医疗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有报销意愿的人群。
符合上述条件的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产品,保险公司应按《保险法》规定程序上报保监会审批。
三、关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征管问题
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个人所得税前予以扣除,具体规定如下:
(一)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自行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应当及时向代扣代缴单位提供保单凭证。扣缴单位自个人提交保单凭证的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健康保险产品,单位负担部分应当实名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明细清单,视同个人购买,并自购买产品次月起,在不超过200元/月的标准内按月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三)个体工商户业主、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行购买符合条件的健康保险产品的,在不超过2400元/年的标准内据实扣除。一年内保费金额超过2400元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次年或以后年度续保时,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关于个人所得税政策征管协作问题
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涉及环节和部门多,试点地区各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落实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
(一)财政、税务部门要做好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宣传解释,优化纳税服务。
(二)保险公司在销售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时,要为购买健康保险的个人开具发票和保单凭证,载明产品名称及缴费金额等信息,作为个人税前扣除的凭据。保险公司要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保持实时对接,保证信息真实准确。
(三)扣缴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及税务机关有关要求,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认真落实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政策。
(四)保险公司或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购买健康保险的相关信息,配合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税前扣除的真实性进行比对分析,防止部分纳税人滥用税收优惠政策,造成税款流失。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执行。凡购买符合条件健康保险产品的纳税人,应按本通知规定程序享受税前扣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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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岛地铁13号线什么时候开通
2018青岛地铁13号线什么时候开通 相信青岛的朋友最近看到了十三号线的消息,有说很快就要开通了,就在今年,而且现在已经有动静开始调试了,那么本篇小编就来跟大家说一说具体的开通时间,快来看看吧。
2018青岛地铁13号线什么时候开通
地铁13号线已经开始动车调试, 预计8月底将完成动车调试和综合调试,进入试运行阶段,2018年底开通!
13号线开始动车调试
目前13列电客车已到达古镇口车辆基地,车辆静态试验已全部完成,车辆牵引、制动相关动态试验也已完成,直线段行驶速度已达120km/h,正在配合现场施工进度进行剩余试验项目。
青岛地铁13号线大珠山站
4节编组 最高运行速度可达120km/h
13号线电客车采用4节编组,最高运行速度可达120km/h。列车采用多项环保节能技术,空调系统使用变频热泵型空调机组,每台空调机组内安装一台空气净化装置;风源系统采用无油空气压缩机;客室LED灯采用集中控制方式,设置感光元件,灯具的亮度根据运营环境调节;车体采用水性油漆,是高绿色环保清漆,在欧洲和新加坡等国家的地铁车辆上大量使用!
独具线路文化艺术创意和设计特色
13号线在设计上也有自己的特色,突出了文化因素,注重景观、文化展示。线路文化艺术创意和设计目标定位在胶州湾航海文化的古今交会与未来前瞻上。
高架站以“古渡澄月”为艺术规划定位,从远古海上丝绸之路的航海文化海上经济,延伸至现代青岛奥运帆船之都,帆船风格简洁、大方、易于维护、成本造价低,具有低碳、节能、绿色环保等特征,有利于控制整体造价、工程管理总协调、工程施工进度等。
依托于西海岸的历史背景及未来发展路径,为更好地呈现西海岸悠久历史沉淀及当今新兴城市的创新活力,13号线车站内部装修打破传统设计模式,将公共区装修、导向标识、公共艺术品、商业广告等各专业设计融合,衍生出地铁“空间一体化”设计模式,并融入“如诗画卷.古港新航”的设计概念,提炼当地特色元素进行整合及演变,高度重视特色一体化车站和重点站的室内公共艺术品创意,既有琅琊台的仿古探幽寻梦、灵山卫的古老军事回响,还有农家渔趣的安逸、深水大港的磅礴。地铁一体化设计将地铁室内空间功能常规打破,做到车站室内空间整体和谐,满足地铁整体视觉展示、公共文化传播、商业推广等需求。
地铁13号线简介
13号线位于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总体呈东北至西南走向。正线全长约70公里,起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嘉陵江路站,经由经济技术开发区、灵山湾影视文化产业区、新区中心区、古镇口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董家口经济区,终于董家口火车站。全线共设23座车站,与多条线路换乘,设古镇口车辆基地一处,灵山卫和董家口停车场两处。
地铁13号线车站拟定站名
从青岛地铁集团获悉,6月28日,随着井冈山路站变电所开关柜合闸成功,13号线全线所有变电所送电成功,为13号线全面调试提供了电力保证,为全线车站调试及综合联调提供了源动力。目前,地铁13号线已实现洞通、桥通、轨通、电通,基本完成单体调试工作,即将进入车站综合联调及动车调试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