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公司是事业单位还是国企是否有编制)

苏州轨道交通集团公司研究生能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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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轨道交通设施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苏州轨道交通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为苏州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于2012年3月26日注册成立。公司主要以向苏州市轨道集团公司提供服务保障为主,并通过自我发展逐步承接社会项目。保障管理范围主要包括苏州轨道交通车站(车辆段、停车场)风水电、电客车空调、房建等专业系统维保,轨道交通车站(车辆段、停车场)、控制中心、上盖物业、地铁商铺、写字楼等场所的保安、保洁、餐饮、设备设施维保等日常物管服务,同时承担集团公司委托的工程项目代建代管等业务。
公司秉承“以高水平维保拓展市场”的企业方针,以专业化、集约化、标准化管理为指导思想,以基层、基础、基本功为抓手,以员工培训和绩效考核为依托,逐步建立职责明确、流程顺畅、服务精细、保障有力的管理体系和服务质量控制体系,积极打造苏州轨道物业的升级版,努力实现由传统物管企业向轨道交通全过程设施管理企业的迈进。
法定代表人:毛自立
成立日期:2012-03-26
注册资本:600万元人民币
所属地区:江苏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5925742340
经营状态:在业
所属行业:房地产业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人员规模:100-499人
企业地址:苏州市干将西路668号
经营范围:设备设施管理及维保;轨道交通风水电系统、电客车空调、房建和隧道结构维保;轨道交通工程项目代建代管;工程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管理咨询;图文制作服务;空调系统维护维修、清洁消毒;水电安装、房屋维护维修;机电设备集成安装及维修;物业管理;秩序维护;清洁服务;会议展览服务、停车场管理;园林绿化工程及花木租售;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苏州城市轨道交通未来发展的的背景

这个是今后发展的趋势,而且轨道交通是大家都愿意的。

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怎么样

简介:苏州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5月,2007年5月,市委、市政府重组轨道公司。公司现有注册资本21.78亿元。经营范围为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轨道交通运输服务、轨道交通项目投资与开发。轨道公司作为直属市政府领导的大型企业,是承担苏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建设、运营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独立法人实体。
法定代表人:周明保
成立时间:2002-05-16
注册资本:456926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320500000006598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苏州干将西路668号

地铁公司是事业单位还是国企是否有编制

1、地铁公司属国营企业,里面有三种编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聘用工。

2、行政编制:中国党政机关使用的人员编制,包括国家机关、各党派和部分社会团体使用的人员编制,其经费由行政经费开支。

3、事业编制:是指为国家创造或改善生产条件、增进社会福利,满足人民文化、教育、卫生等需要,其经费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工作人员列入事业编制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的工资和活动经费的开支渠道除一般由国家事业费开支的外,还有部分事业单位的经费,采取自收自支,差额补贴等办法。

4、聘用工:是指通过劳动派遣的方式在公司的长期兼职,工资有所在公司发放,但是并不属于在职公司的编制。

苏州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地铁公司是事业单位还是国企是否有编制)

(5)苏州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扩展阅读

一、国有企业基本特征

(1)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它是由多数人组成的组织体;

(3)依法设立,法律确认其一定权利义务。

国有企业是一种特殊企业,如定义中所指出,它的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其全部资本或主要股份归国家所有。这同其他全部或主要由民间社会(组织与个人)投资的企业不同。

二、特殊性特征表现:

1、国有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虽然也有营利目的,但也有非营利性目的,或者说它不以营利为目的。国有企业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担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的职能。对于有些重要行业和产品,明知在一定时期内不能营利,也要、或者说更需要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而等到以后其经营能够营利或盈利率较高时,民间社会愿意投资了,这时国家倒往往可以减少投资,甚至退出这些领域。

2、国有企业虽然是一个组织体,但它只有或主要为国家一个出资人。这不同于合伙、合作企业和一般的公司,也不同于私人独资企业。国家作为企业出资人。

一般并不由最高国家机关(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中央政府)直接进行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而是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各级有关国家机关或其授权部门,代表国家所有权人负责具体的投资、管理和经营活动。

3、国有企业同所有其他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设立,但它们所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有所不同。国有企业依据和适用国家制定关于国有企业特别法,虽然它们也适用一般企业法的许多一般性规定。

国有企业法同一般企业法比较,在企业设立程序、企业的权利义务、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关系等方面,其规定有所不同。国有企业设立的法律程序较其他企业更为严格、复杂。

国有企业往往享有许多国家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和某些特权,如某些行业经营的垄断性、财政扶助、信贷优惠以及在资源利用、原材料供应、国家订货和产品促销、外汇外贸等方面的优惠、亏损弥补和破产时的特殊对待等等。

但同时它也受到国家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政策性限制,承担许多特别的义务,如必须执行国家计划、价格权限制、生产经营自主权的限制,要优先保障国家和社会需要,满足国家调节经济的要求,有时利微或无利也得经营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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